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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5 14:49原创专题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通江县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3月15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通江县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案例一:购买黄金有礼 赠品伤人担责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日,通江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黄先生的投诉:2021年7月20日在通江县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款首饰,购买时经营者给其赠送了一台吹风机。7月31日,家人打开吹风机开关使用时发生故障,吹风机冒火花将其手指电伤,随后送至医院治疗,治疗和住院共计花费2571.74元,事后黄先生多次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无果,遂向通江县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权。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之规定,该珠宝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

2021年8月6日,通江县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本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相互体谅、友好协商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经营者赔付消费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2571.74元,并补偿消费者住院期间的营养费1000元共计3571.74元。2.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一周后的复查费用500元,复查后按医院开具的实际发票为证多退少补。3.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例二:微信转发送票有假 消委督促践诺成真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4日,通江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杨女士的投诉,称2021年10月23日,发现通江县某景区在某公众号推出活动宣传称:“连续两天将此文案转发至朋友圈,一个微信号可免费领取门票一张,领取时间:每天10:00前全票,10:00后半票,活动截止时间:2021年10月31日。2021年10月24日10:00左右,杨女士及朋友前往售票处领取免费门票时被景区工作人员告知:一个手机只能领取一张门票,而不是一个微信号领取一张,10:00后不能领取。”消费者认为该旅游景点存在虚假宣传,即向通江县消委会投诉,要求景区按照活动内容兑换门票。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该景区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21年10月25日,通江县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之规定,组织消费者杨女士和景区经营者双方依法对该案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沟通,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景区工作人员按照活动规则免费为消费者提供5张门票。2.景区工作人员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案例三:五年承诺想悔 消委调解说不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通江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张女士的投诉,称其在2015年9月2日在通江县某珠宝店购买一款价值6633元的钻戒,购买时经营者承诺使用满五年后,珠宝店可以原价回购或任意更换一款珠宝,且所开票据上也明确标注了该项承诺。但2021年8月24日张女士前往该珠宝店更换钻戒款式时,商家却反悔不履行承诺,其认为不合理,遂向通江县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为其更换一款。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之规定,珠宝店经营者拒不履行承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2021年9月7日,通江县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依法对该案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沟通,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珠宝店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2.珠宝店负责人同意投诉人在该店任选一款商品;3.投诉人挑选了一款黄金项链价格为4182元,经营者退补消费者差价2488元。

案例四:医美祛斑反肿 道歉退费消痕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通江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在广告牌上看到通江县某美容医院的祛斑广告,称五天时间便可祛斑,张女士于5月2日前往该美容医院花费1200元进行祛斑,5天过后,效果并不明显,找到该医院退款,但医院却称由于张女士皮肤特殊原因导致效果不佳,再进行一次加强治疗便可彻底去除,若祛除不了便立即退款,张女士再次缴纳658元,但不仅没有祛除斑痕,脸部反而出现红肿现象,要求医院退款并给与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认为不合理,遂向通江县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权。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由于美容医院的祛斑行为造成消费者脸部受伤,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同时,根据医院发布的广告有夸大、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医院夸大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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