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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修订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6 17:35原创专题 评论

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2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发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结合目前非法集资类案件表现出的新特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的实施,对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在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犯罪方式、行刑衔接、想象竞合等方面作出了补充和完善,本文将对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的核心修订要点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统一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修订要点解读

修订前的司法解释基于犯罪主体性质的不同,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在刑事立案标准上设置了不同的门槛。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不论是在吸收存款数额、吸收对象人数还是造成直接损失数额上都高于自然人犯罪,具体表现为单位的立案标准是自然人的5倍。

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在修订后,不再针对犯罪主体性质采用的不同立案标准,而采取了不区分犯罪主体的统一刑事立案标准。此种立法模式直接以“行为+结果”的模式进行规定以此作为一般性规则对自然人与单位统一适用。 

此外,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还在第十四条中以“注意规定”的形式,明确指出单位实施相应犯罪以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二、增加“数额”+“情节”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修订要点解读

区别于旧司法解释单一要素的刑事立案标准,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增设了“数额”+“情节”的双要素刑事立案标准。具体而言,在非法吸收或者集资诈骗的数额尚达不到入罪或法定刑升格的门槛时,在具备特定情节的情况下,仍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相应犯罪或者升格法定刑。

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在于,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而言,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站在注重特殊预防的角度,针对行为人的再犯危险性进行评价。故而在非吸数额或者非吸造成损失数额仅达入罪标准的一半的情况下,若行为人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也会被认定构成犯罪。

但是针对“法定刑升格标准”而言,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并没有将上述两种“再犯”情节包含在内,而皆是以兜底性质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一情节作为与“数额”搭配的法定刑升格要素。

三、调整量刑标准衔接《刑修(十一)》

自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分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作出了重大修改,而为与《刑修(十一)》的修改相衔接,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亦作出了相对应的修订。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修订要点解读

1. 法定刑档次的修改

《刑修(十一)》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一档量刑标准,并将该档法定刑规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集资诈骗罪则在原有的基础上删去了“数额特别巨大”一档的量刑标准,并将“数额较大”的法定刑由原先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法定刑由原先的法定刑幅度提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言,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在第五条中新增了对应“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升格标准。此外,对于统一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在该罪中本解释实际上采用了原先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法定刑升格标准,故而在事实上提高了自然人构成本罪的入罪门槛。

对于集资诈骗而言,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一方面以自然人的入罪标准作为修改后的一般性规则,在事实上降低了单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另一方面,以原先自然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为如今“数额巨大”的标准,虽然提高了自然人达到“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升格门槛,但却降低了单位达到“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升格门槛。此外,伴随着法定刑幅度的提升,集资诈骗罪的最低法定刑幅度被修改为三年以上,也即在《刑修(十一)》之后集资诈骗罪正式成为“重罪”。故而,在事实上对集资诈骗罪的刑罚与立法层面上规制力度相较于《刑修(十一)》之前变得更重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修订要点解读

2. 大幅提高罚金金额

在《刑修(十一)》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刑法正文中,对不同档次的法定刑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范围,《刑修(十一)》将上述罚金范围予以删除,仅保留“并处罚金”的表述,这一修改可以解读为赋予了法官对于构成上述两个罪名时判处罚金的自主裁量权。 

当然,为了避免不同法官判处罚金的尺度不同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过于普遍,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对于不同档次法定刑的罚金范围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此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相较于之前刑法规定的罚金范围,该解释就罚金的数额进行了大幅的提升,这一变化是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司法实践的。此外,将罚金范围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而非直接在刑法正文中予以规定,具有着更加灵活变通的优势,有利于避免因法律条文修改的程序复杂与周期较长而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状况的问题。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修订要点解读

3. 退赃退赔的情节认定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修订要点解读

《刑修(十一)》吸收了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将退赃退赔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是却在这一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增加了“提起公诉前”这一时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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