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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附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09 20:22原创专题 评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并存时如何处理?

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职工破产债权确认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其源于《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因此,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就需要等待管理人确认并编制债权表,在债务人、债权人对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某一债权人对管理人所确认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亦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种类

(一)职工破产债权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申报的债权,其一般系因一些大中型企业职工人数过多,且职工所有债权较为明确,可以依据企业的财务账册来确认。

(二)普通破产债权确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担保优先或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就优先事宜发生争议的,将在关于别除权纠纷的章节论述,不在本章节论述。

二、破产债权确认的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至58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的内容主要是:申报的债权事实上是否成立;债权依其性质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申报债权有无有关证据;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可能不足清偿的数额;债权人是否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是否有异议;债权尚不能确定或存有争议者,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条第1款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有利避免重复审查工作浪费人力物力。如管理人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确有错误的,可另寻法律途径推翻原生效法律文书

三、破产债权确认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上述债权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债权,如罚款、滞纳金等,本着“国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不将其认定为破产债权可以更大限度地使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二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形成的债权,如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三是股东的投资利益,如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股东的权益应在所有破产债权均得到清偿后才有机会实现;四是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如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但本条规定仍允许当事人申报登记,一方面是因为该债权是否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轻易下定论,另一方面,在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后,这几类债权仍有可能以类似劣后债券的情形得以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四、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提起的条件

(一)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规定无须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和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无须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

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依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三)经过了异议前置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即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经异议前置程序。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才可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期间则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如果当事人确有法定事由未能在15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可以依法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15日为由不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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