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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2)

发布时间:2022-05-13 21:07原创专题 评论

为此,广发银行提交焦女士在其处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风险测试评估问卷、风险揭示书、业务回执等文件,证明只要是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都需要签署上述一系列文件,焦女士应明知其投资产品并非广发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焦女士则称,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是自己单位发行的,有一定的理解;此次是因为信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才再次进行了投资。

法院:银行承担50%责任

虽说“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当客户遭遇“飞单”之时,银行是否应该担责?

对此,一审法院指出,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员工郭某在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基于其作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银行的经营场所,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对于不熟悉银行管理规程的投资者来说,无从判断郭某并非在履行职务行为,故郭某的违规私售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

对于郭某的推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推销的产品并非其代销的理财产品,且大观言基金公营范围亦明确表明该公司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此情形下,银行工作人员仍向客户推介和销售,宣传高额回报,并且取得返点。故其行为存在过错,推介行为构成侵权。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投资者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焦女士在交易过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本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

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酌情认定焦女士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就焦女士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在一审胜诉后,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但其上诉请求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虽然一二审均获得胜诉并获得法院支持50%赔偿,但焦女士320万的投资最终还是有半数打了水漂。在二审中她坦言,该案侵权事实发生在2012-2013年,至今已有9-10年的时间。自己的损失除了本金外,还有多年利息以及为追回损失支出的人力物力,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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