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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违法被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

发布时间:2022-05-16 10:23原创专题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违法被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曾庆满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马艳芳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曾庆满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马艳芳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具体违法行为:该公司财富渠道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向投保人销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号等6份保单时,向投保人返佣70388元。时任保险代理人马艳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违法行为:该公司财富渠道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向投保人销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号等6份保单时,在已知悉被保险人因患胆结石多次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未将相关情况如实录入被保险人健康问卷中。时任保险代理人马艳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以下为全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F座36-40层

主要负责人:李俊岭

当事人:曾庆满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80219791017XXXX

住 址:武汉市武昌区

职 务: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当事人:马艳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8219870702XXXX

住 址:武汉市武昌区

职 务: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曾庆满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马艳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该公司财富渠道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向投保人销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号等6份保单时,向投保人返佣70388元。

时任保险代理人马艳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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