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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及董事长李雪峰等收警示函 融资未及时信披

发布时间:2022-05-16 17:50原创专题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金刚玻璃及董事长李雪峰等收警示函 融资未及时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3号)显示,经查,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300093.SZ)及子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2021年度合计向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向新余澎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1.3亿元,金额合计2.3亿元,占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总资产的23.23%,构成上市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雪峰、总经理严春来、财务负责人孙爽、董事会秘书郭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金刚玻璃、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广东证监局表示,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刚玻璃于2010年7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705.86万股,持股比例21.79%。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李雪峰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4年4月22日任公司董事长;严春来自2020年1月2日至2024年4月22日任董事、总经理;孙爽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任财务总监,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任董事;郭娟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04月22日任董事会秘书。

 金刚玻璃及董事长李雪峰等收警示函 融资未及时信披

李雪峰,哈尔滨市工程大学计算机技术与应用专业,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供职于碧桂园控股集团。2018年加入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欧昊集团智造板块负责人。现任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昊邦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广州钛马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州欧昊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东峰泽九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董事长。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的议案》,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吴江金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金刚”)、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型材”)、甘肃金刚昊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昊阳”)的上述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9亿元。

 金刚玻璃及董事长李雪峰等收警示函 融资未及时信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53号

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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