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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平台非法集资近4亿, “老板”却是渔民和的哥?

发布时间:2022-08-23 06:47原创专题 评论

某理财平台对外非法集资3.89亿元,实际骗得超1亿元。证据显示,该平台有两名老板,一人是渔民,另一人是出租车司机。是两人特别有理财头脑,还是另有内情?办案检察官从一笔笔看似毫无关联的银行流水中“大海捞针”,终于将隐藏在幕后的实际控制人揪出。

近日,记者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这起经该院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加起诉的案件已审结,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顾某、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理财平台非法集资近4亿, “老板”却是渔民和的哥?



案件陷入迷雾

2019年2月15日,宁波市检察院收到犯罪嫌疑人陈某银、陈某丰、徐某庆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起诉意见书显示,2017年5月,经顾某介绍,徐某庆将自己一手创建的某海公司某理财平台,转卖给陈某丰、陈某银。此后徐某庆继续帮助推广,陈某丰、陈某银则以该平台向社会非法集资,造成1.12亿元资金无法兑付。

还原嫌疑人笔录,陈某丰原来是渔民、陈某银是出租车司机。两人都没有理财从业经历,居然会高额买下一个理财平台?疑云浮现在承办检察官脑海。

继之而来的是,陈某银、陈某丰虽为某海公司老板,但两人对购买公司和经营的具体细节皆一问三不知。

随着进一步阅卷,以司机身份陪同陈某丰、陈某银投案自首的顾某进入了检察官视野。检察官发现,顾某对某海公司的运作过程非常清楚。

此后,检察官在接待集资参与人来访时,特意询问集资参与人是否接触过顾某。参与人反映该公司爆雷后,顾某代表该公司在杭州接待过他们。

检察官意识到,这个“司机”不简单。但令检察官疑惑的是,不仅陈某银、陈某丰、徐某庆均未指认顾某,连某海公司所有员工都一口咬定,老板是陈某丰和陈某银,其中一人还特意强调顾某不是某海公司的人。案件貌似陷入一团迷雾之中,但员工的这句特意强调,却让检察官警觉起来。

“打扮得像老板”

检察官重新整理思路,梳理在案证据,很快发现一笔蹊跷的转账记录,是公司财务打给陈某丰的,有10万元。

“顾某说让我们买一些衣服,把自己打扮得像个老板。”陈某丰、陈某银均供述,在他们参与之初,顾某曾吩咐公司财务打给他们10万元,让他们买衣服包装成老板的样子。

“打扮得像老板”,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陈某银和陈某丰并不是老板。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细节,检察官有了新的思路。陈某丰、陈某银的供述是否可以说明:顾某可以支配涉案公司的财务人员以及公司资金——这是老板才有的权力。

比对银行流水,检察官发现顾某与涉案账户有频繁大额资金往来,且顾某与涉案账户开始资金来往的时间要早于陈某丰、陈某银。

从银行流水中,检察官又找出陈某丰、陈某银将涉案资金大额取现与顾某账户大额现存之间的对应关系。尤其是有一次,陈某丰取现200万元后1小时左右,顾某的账户现存200万元。

在大量证据面前,承办检察官终于突破徐某庆、陈某银和陈某丰的口供。3人均指认顾某、金某购买了该涉案集资平台并且实际经营。其中陈某丰、陈某银供述,他们只是顾某找来做挂名老板,出事后用于顶罪的。

徐某庆向承办检察官提供了平台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上买方的签名正是顾某。

3人同时指认,某海公司还有另外一名实际控制人金某。金某虽然不出面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但是决策和实施了合伙购买平台、带员工到温岭培训、安排员工宿舍、委托资金托管、在杭州另设办公场地等公司重大事项。

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补充侦查提纲,远赴上海、杭州、温州取得重要证据。

诈骗图逐渐清晰

至此,一张清晰的诈骗图逐渐清晰——

2016年9月开始,徐某庆在温岭通过其控制的某海公司某网络理财平台,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投资人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徐某庆控制的深圳某公司银行账户。

2017年5月,金某、顾某向徐某庆购买了某海公司及其理财平台,合同价格600万元,双方另口头约定徐某庆继续帮助运营该平台,获取平台资金存量的50%作为回扣。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顾某当时的女友翁某,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取集资款的账户变更为金某、顾某控制的他人名下的福某公司账户。同时,金某、顾某安排多名员工到温岭徐某庆处学习平台运营。

2017年9月左右,金某、顾某将某海公司从温岭搬到宁波,并找来陈某丰、陈某银做挂名老板。顾某将某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丰,另以陈某银为法定代表人成立某银公司,并将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取集资款的账户变更为某银公司账户。顾某指使陈某丰、陈某银操作账户,将某银公司账户提取的集资款通过陈某丰、陈某银个人账户等辗转转移至金某、顾某控制的福某公司、安某公司等账户或者取现后一对一交给金某、顾某。至案发,某海公司共非法集资3.89亿元,实际骗得1.04亿元。

案发后,顾某等人向陈某丰、陈某银许诺巨额报酬,让他们以某海公司老板身份投案,二人遂在顾某的监督下投案,并按照共谋内容做虚假供述。

顾某、金某还串通某海公司的员工做伪证,因为所有员工都是顾某亲戚。

经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徐某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丰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金某另案处理,宁波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顾某、徐某庆、金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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