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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人寿延误高管退休时间惹官司 66万元劳动终止赔偿金遭驳回

发布时间:2022-09-05 19:47原创专题 评论

金融界9月5日消息 近日,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退休高管林某因退休金及绩效薪酬延发等问题产生纠纷,几度上诉至法院。

据悉,林某出生于1960年,2010年7月入职瑞泰人寿,退休前担任瑞泰人寿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期间分管运营中心、信息技术部和行销支援部三个部门。

延误退休时间惹官司 绩效薪酬递延发放为哪般

根据北京审判信息网发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林某向法院提出4条诉讼请求:一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78万元;二是未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51.98万元;三是因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期间自2020年2月1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损失86.64万元;四是2018年、2019年绩效薪酬55.47万元;五是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3.06万元。

林某表示,其于2020年1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1月15日其仍然为瑞泰人寿工作,直到2020年1月21日瑞泰人寿公司书面通知不再延续劳动合同,并于当日终止其工作。林某认为,瑞泰人寿公司单方面终止其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且未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其工资和养老待遇均受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瑞泰人寿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未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合同便应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就赔偿予以约定,故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林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因未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造成损失,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薪酬部分,据林某介绍,其任副总裁时,工资构成主要包括基本薪酬、生活津贴和绩效薪酬。其中,年基本薪酬和年生活津贴均为固定值,分别为75万元、62.39万元。而年绩效薪酬是按照固定的基数75万元作为参考标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且分三年发放,按照50%、25%、25%的比例逐年发放。

对此,瑞泰人寿表示,2020年1月21日,公司为林某办理相应的《离职结算单》,确认林某的离职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经双方确认离职结算金包括:基本工资、其他调整、长期服务奖、年假补偿、社保公积金、午餐费和递延奖金(2017年度25%和2018年度25%)共计81.82万元,其中,“年假补偿”项的金额为19.45万元。这笔款项已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给林某。同年7月24日,瑞泰人寿又向林某发放2019年度绩效奖金总额的50%,即30.60万元。因此,瑞泰人寿提出无需向林某支付绩效薪酬差额1.13万元的诉讼请求。

至于高管绩效薪酬递延发放则是因为银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保险公司董事长、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支付比例不低于40%。另外,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瑞泰人寿依据决议确定的比例及金融发放林某2019年50%的绩效薪酬36.08万元,属于足额发放,无需支付绩效薪酬的差额1.13万元。同时,根据《公司班子成员、董秘及审计负责人2019年考核结果及奖金方案》,2019年绩效薪酬中的第二年支付部分(25%)为18.15万元已至支付期限,瑞泰人寿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林某不符合发放条件,应予支持。而余下25%绩效薪酬尚未到达支付期限,故不符合支付条件,不予支持。

关于林某2018年绩效薪酬,双方均认可尚余25%金额为16.78万元,应于2021年发放,而瑞泰人寿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发放条件。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瑞泰人寿无需支付林某绩效薪酬差额1.13万元;自判决生效日起,瑞泰人寿支付林某2018年绩效薪酬余额16.78万元(税前);自判决生效日起7日内,瑞泰人寿支付林某2019年绩效薪酬18.15万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有误遭撤销 案由从经济补偿金纠纷到劳动争议

一审判决结束,就此前垫付的30万元退休金问题,瑞泰人寿提起上诉,要求林某返还退休金并支付利息。据瑞泰人寿表示,为了让林某在正式领取养老金之前能够良好过渡,公司自其劳动合同终止后至开始领取退休金之前,按照5万元/月的标准预先垫付退休金。不过,若林某开始领取退休金时间与其法定退休时间相同,其须全额返还已垫付的退休金。经统计,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公司向林某足额支付了预先垫付的退休金共计30万元。

根据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林某每月享受养老金待遇9522.09元,自2020年9月起正式领取,且此前未领取的退休金也已补支。

综上,法院认为,林某不存在退休金损失,则其占有瑞泰人寿的垫付退休金30万元,缺乏依据,应予返还。

从经济补偿金纠纷到劳动争议,这一案件并未在此画上句号。2022年7月,林某不服上述判决,故再次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瑞泰人寿全部诉讼请求。

林某认为,此案案由为劳动争议,但一审判决认定为债权债务纠纷,资金占用损失系以资金占用为前提,而本案并不存在资金占有损失,故一审判决无法律依据。此外,根据林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其已于2022年1月8日通过招商银行(行情600036,诊股)转账退还了瑞泰人寿30万元,故2022年1月13日要求其退还瑞泰人寿30万元的判决结果应予撤销。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处理有误,予以更正。关于瑞泰人寿要求林某支付其公司垫付退休金30万元的利息,在劳动争议项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4055号民事判决;驳回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这一案件仍未结束。2022年8月,林某不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8208号民事判决,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发起上诉。林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判令瑞泰人寿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76万元,支付2019年绩效薪酬余额18.15万元(即应于2022年1月支付的25%部分),以及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3.57万元。

针对第一条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林某于2020年1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瑞泰人寿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林某主张瑞泰人寿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也并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鉴于瑞泰人寿在二审审理中已将绩效薪酬支付给了林某,林某亦予以认可,故法院将对此予以判决表述正确。同时,瑞泰人寿已经一审所判款项向林某履行支付,林某亦认可收到该笔款,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相关判项履行完毕的情况予以重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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