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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收警示函 受托管理福建福晟债券项目未尽责

发布时间:2021-08-15 11:41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1号)显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作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未能对福建福晟未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重大股权资产被冻结、重大诉讼等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督导福建福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福建证监局表示,中泰证券未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泰证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

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九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或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未能对发行人未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重大股权资产被冻结、重大诉讼等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未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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