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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实控人霍东被列失信 拒不履行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1-08-18 15:38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记者何潇马先震)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看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更新信息显示,霍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和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1年03月18日,执行标的为1.50亿元,案号为(2021)京04执183号,执行依据文号为(2021)京04民初294号。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同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霍东下发限制消费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申请执行霍东民事一案,因霍东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霍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霍东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据悉,霍东被列失信被执行人及被下发限制消费令或涉及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的欠款事项。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借款本金2.70亿元,罚息210.64亿元(以本金2.70亿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标准8.025%计算,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复利3671.38元,以及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对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债务范围和第二项约定的履行期限,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霍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佳以与霍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仁东控股官网显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647)。公司自成立至今致力于--专业引领产业发展;主营业务涵盖第三方支付、商业保理、供应链管理、融资租赁、互联网小贷等五大板块,同时以全方位视角积极搭建满足用户需求的金融科技体系。

仁东控股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从2020年11月15日起变更为霍东,其主要职业及职务为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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