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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会议定调“合理调节过高收入”,贾康:需积极考虑先启动房地产税立法

发布时间:2021-08-18 19:25原创专题 评论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

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8月18日,“月薪4万是种什么体验”登上微博热搜,网友们热烈参与讨并发出疑问:月入4万元是不是“过高收入”?通过什么途径能够实现调节目标?又该如何促进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在走向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优化收入分配非常重要,根据中央的指导精神,现在还需鼓励公众各抒己见,支持相关的研究分析与政策优化:“中央这一系列的重要表述,就是要指导实际工作。首先有关管理部门要赶紧动起来,研究政策、设计政策、优化政策。后续要出台贯彻中央精神的操作方案”。

个税超额累积税率15%以上,大体对应于“过高收入”

时代周报:年薪多少算“过高收入”?

贾康:中央定调“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上,必须涉及可以在量值上做划分的依据标准。

此前曾认定:个人收入一个月1万元,一年12万以上,必须自己做申报。从逻辑上讲,当时可认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对应“高收入”的概念。

一年12万以上,必须自己做申报 图源:视觉中国

当下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计税率,税率超过10%以上,调节力度不断加大,从15%一直可升到45%,那么在一般人的理解上,对应于超额累进的边际税率15%以上的,也就可认为属于“过高收入”。

“过高收入”并不能认为都不可接受,只是需要适当加以调节。个人所得税现在只对四种劳动收入综合“归堆”适用高达45%的累进税率,是有其不妥之处的,已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有所矫正,今后还要进一步研究和推进其优化措施。

时代周报:如何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具体实施路径是什么?会不会立对富人增加更多的税种或税率?

贾康: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总体而言制度、机制建设大方向上的重点,是提高直接税比重。比如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等,都属于直接税。

“提高直接税比重”已说了很多年,对这个方向中央从来没改变过。只是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于改革深水区步履维艰。

现在先不谈过细的标准,首先需要积极考虑启动房地产税立法。该讨论的具体问题一直以来都有讨论,但至今立法都尚未启动,光作社会上的讨论,已经没有多少现实意义了。当务之急就是要启动立法,按照“税收法定”的路径体现“依法治国”,把改革动作实际做出来。

对如何走向共同富裕、如何在保护产权的前提之下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中央的指导精神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但是这次会议上的表述比较而言更为系统化,可指导有关管理部门在这方面更好建立执行职责的运行体系,从立法,到执法,再到管理,要跟着有动作,就是要动真格了。往下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提高直接税比重,第一步是启动房地产税

时代周报:提高直接税比重,该怎么做?是否会出台房地产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针对富人群体的税收政策?

贾康:提高直接税比重,合乎逻辑地说,首先应积极考虑启动房地产税的改革推进措施。如果能按中央的要求加快立法,就要有相应的动作。

但如果认为确实在立法方面困难重重,那么在上海、重庆已经试点房产税多年的基础上,是不是可以考虑扩大试点范围?比如海南、深圳、浙江能不能先行?这些地方,各有各的重要特定任务:深圳要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海南要打造全球最大规模的自由贸易港区,浙江要构建共同富裕示范区。

已有地方试点房产税 图源:视觉中国

从长远来看,中央也早已说到要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但对此也是有激烈争议的。

遗产税与房地产税很难做到同步推行,主要看有关部门怎么考虑。但遗产和赠与税是不是至少可以真正研究起来?也说了好几年了,没见到什么研究动态。真要讨论起来,有很多话要说。至于资本利得税,我注意到一般国际经验是比较倾向于优惠处理,以利于鼓励投资。

时代周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会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捐赠吗?

贾康: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就是引导、鼓励他们在自愿原则之下做公益慈善。这属于第三次分配,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但是相关法律的出台会有促进作用,比如推出了遗产和赠与税,很多富豪的动机就会有所改变:与其去缴纳很重的遗产和赠与税,不如把钱用于成立公益性的基金,还会流芳百世。

时代周报:调节过高收入,可能会对企业形成哪些压力?

贾康: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会对其收入有所调节;至于鼓励、引导企业更多地回报社会,这还是公益慈善的概念。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第一位的社会责任是依法合规地在竞争中努力做好做强做大,这才有“回报社会”的能力;接着也要注意,不能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企业都来做慈善,如果这样要求,就是认识上的偏差。在企业做好做强做大的大趋势下,鼓励、引导企业做公益慈善是合理的。但一定是要在执行自愿原则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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