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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关于《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的通知等

发布时间:2021-08-31 03:13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法规速递:关于《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的通知等

 法规速递:关于《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的通知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的通知(琼科规[2021]5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的通知(琼科规[2021]6号)

内容提要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近日发布了琼科规[2021]5号文(以下简称“5号文”,即《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以下简称“《高新企业细则》”)和琼科规[2021]6号文(以下简称“6号文”,即《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细则》”),分别就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迁入及研发经费增量明确了相关奖励细则。

两项奖励的细则要点如下:

《高新企业细则》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海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迁入奖励资金只能申请一次。《高新企业细则》还明确了具体的奖励申请条件。《高新企业细则》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研发经费细则》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科技型领军企业不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不高于人民币2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人民币10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研发经费细则》还明确了具体的奖励申请条件。《研发经费细则》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可参阅5号文和6号文了解更多详情以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提要

为保障经商务部令[2021]3号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自2021年8月26日起顺利实施,海南省商务厅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

《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的特别管理措施。对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在这方面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定,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制定细化落实措施,探索建立“首单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在资金流动、信息跨境、人员流动等方面建立相应改革举措,以积极吸引境外服务提供者跨境向海南自贸港提供相关服务。

由于意见征集日期已于2021年8月24日结束,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参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了解更多详情并留意正式管理办法的发布以及地方主管部门即将发布的详细实施措施等。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提要

为营造海南省良好的营商环境,2021年8月1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8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22项轻微违法行为(见《征求意见稿》附件),如企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海南省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免于对其行政处罚。

拟列入附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合伙企业未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合伙形式,即“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对合伙企业的上述初次违法行为,可免于人民币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相关企业参阅《征求意见稿》以了解更多详情,并留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将正式发布的《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1]687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近日制定了《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8月14日正式发布。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对象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并形成固定资产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负面清单、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和已列入临港新片区失信企业名单的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项目特点选择若干事项开展承诺制或全部事项开展承诺制。

实施流程

企业承诺申报

建设单位,即承诺制试点的责任主体,在申报前进行自查评估,评估自身和参建单位是否共同具备承诺制试点条件。在签订土地合同或项目立项后,即可向审批审查中心提出承诺制试点申请,提交申请函和事项承诺书。

企业自主建设

实施承诺制的事项,可豁免事前审查审批,提交承诺书视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企业根据承诺内容自主设计、施工,线上提交相关报备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无需送审查机构审查。

承诺兑现复核

建设单位在承诺事项完成后,应组织参建各方开展承诺兑现情况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建设单位可在竣工验收申请时同步申请承诺兑现复核。经复核确认通过的,由审批审查中心通过线上系统予以通过反馈。

保障机制

审批审查中心应当全面升级与承诺制相适应的服务力量和服务机制。管委会各部门根据信用优劣情况,进一步探索承诺制项目的联动奖惩,共同营造临港新片区守承诺、重信用的良好氛围。

《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临港新片区相关企业可参阅《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信息以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1032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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