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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恒泰艾普限制股东表决权被驳回!皖通科技会如何?

发布时间:2021-06-25 12:17投资房产 评论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曾被作为限制股东表决权的“尚方宝剑”。但这柄“尚方宝剑”,以后可能没有那么好使了。

  A股市场上,为争夺控制权,双方大打出手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在此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免不了被攻守双方用来作为“武器”。

  前有皖通科技,后有恒泰艾普,两家公司各自的控制权之争,一度沸腾于网络,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各自的表决权限制战中,两家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为依据。

  从该条文规定来看,股东增持达到5%时,应当在3天内向相关机构作出报告,还要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才能除外。另外,从增持达到5%到公告后3天内,该股东也不能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违反,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就不得行使表决权。

  但最后还得看法院怎么判。此前,因为公司控制权之争,同样是被上市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为依据而限制了表决权,恒泰艾普(300157.SZ)股东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将恒泰艾普诉至法院。5月31日,恒泰艾普发布公告该案收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恒泰艾普以“实际控制人可能会产生变化”为由而限制股东表决权的行为被法院驳回。此次宣判结果也从法院层面证实,相关法条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公司争夺控制权的依据。

  与恒泰艾普的情况类似,皖通科技(002331.SZ)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因控制权内斗已僵持很长时间。在双方最近的一次博弈中,第二大股东南方银谷同样是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提出应限制第一大股东西藏景源部分表决权。

  有行业人士认为,恒泰艾普限制股东表决权被法院驳回,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来限制股东表决权,之后可能走不通了。那么,和恒泰艾普情况类似的皖通科技,会得到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呢?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两大股东的不断争夺,皖通科技的股价也呈现下降趋势。2021年从最高2月的19.71元/股,到近日的10元区间,截至6月4日,皖通科技报收11.02元/股,相比2月最高时接近腰斩。

  表决权被限制

  自两年前皖通科技与赛英科技结合,南方银谷和西藏景源分别通过定增的方式入股皖通科技后,两者之间的纷争就从未停止。

  其中南方银谷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从事地铁WiFi解决方案和移动广告的科技公司,被“地铁族”熟知的“花生地铁WiFi”APP是其重要产品。现任皖通科技董事长周发展是南方银谷创始人之一,出生于1980年,曾供职于深圳特区报业集团、《深圳晚报》、《深圳地铁报》。易增辉则担任皖通科技副董事长、赛英科技董事长。

  西藏景源则成立于2013年,天眼查显示,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项目管理、会计、审计、税务等服务。其于2年间合计动用了10多亿资金,东财Chocie数据显示,目前持股比例已增至19.4%,成为皖通科技第一大股东,高于南方银谷持有的13.65%股份。

  但由于2020年6月,南方银谷和原实际控制人王中胜、杨世宁、 杨新子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

  至此,无论是西藏景源还是南方银谷,其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都无法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要求,因此皖通科技变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为在表决权中能获得更大优势,2021年5月6日,南方银谷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林洋相关方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函》。函件中指出,西藏景源、刘含、肖飚等股东可能实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建议对其违规增持部分的股份表决权予以限制。

  “鉴于上述股东存在较大可能性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其合计违规增持贵司的股份数量较大,对公司治理及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最终体现存在重大影响。本公司(南方银谷)特向贵司(皖通科技)发送本函件,建议贵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违规增持部分的股份表决权予以限制。”南方银谷表示。

  西藏景源则对此表示了否认,“这种粗暴的结论没有事实根据,根本站不住脚。更可笑的是,他们指控的两个公司的林洋其实根本不是同一个人,只是同名罢了。按照这个逻辑,只要某个股东控制了董事会,只要这个股东给董事会发个函,都不说法律判断,连基本的事实都无需了解和确认,董事会就可以做出判决,限制股东表决权了。”

  西藏景源相关负责人表示,西藏景源与刘含不存在任何协议或其它安排,也不存在共同扩大在皖通科技表决权数量的行为,认定西藏景源与刘含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对相关法规的故意曲解与随意扩大,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也正因双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所以也根本不存在“两名股东未在合计持股达到 5%、10%、15%和20%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不应该被限制。

  还不等官方机构对西藏景源等相关方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工作完成,皖通科技便已经限制了西藏景源的部分表决权。根据其5月11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皖通科技正逐步制约后者的表决权。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核查认为,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刘含外)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不超过5%;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不超过7.27%;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不超过10%;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不超过15%;自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不超过20%;自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不超过25%。”

  独立董事罗守生、周艳、李明发以“有权裁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合规,有权力限制股东表决权的只有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董事会无权认定”为由表示反对。但最终,该议案还是获得了通过。

  董事会限制表决权是合理合法 还是“滥用”法条?

  那么公司究竟有没有权力限制股东的表决权?或许可以从最近法院对恒泰艾普的判决书中找到答案。

  恒泰艾普也于近日遭遇了和皖通科技类似的情况。2020年8月4日,恒泰艾普发布公告称,股东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恒泰艾普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故在达到5%以后买入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即硕晟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仅对持有公司的3560万股股票具有表决权,对剩余的3578万股股票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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