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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集资房是否属于小产权房

发布时间:2021-12-17 11:45投资房产 评论
根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可知,集资房不属于小产权房范畴,集资房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共同承担成本。关于民法典集资房是否属于小产权房范畴的问题,广东财经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集资房是否属于小产权房

1、集资房不属于小产权房,具体而言集资房是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共同承担成本,并直接由政府进行分配的房屋;

2、小产权房的产权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3、法律依据: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二、弄虚作假骗取集资房如何处罚

1、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弄虚作假骗取集资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对其追究责任。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

集资房与小产权房存在不同之处,不属于小产权房。该类房的成本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共同承担,如果职工个人通过虚假手段骗取集资房的,将会被限期按原价格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广东财经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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