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理财博客空间

理财鱼

您现在的位置是:理财鱼 > 理财方法 >

理财方法

一董事拒签《上市公告书》,非公发行终止,7亿募资已到账!律所认为不应终止

发布时间:2021-12-22 14:23理财方法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一董事拒签《上市公告书》,非公发行终止,7亿募资已到账!律所认为不应终止

文/末日机甲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已获得证监会核准,新股认购者也已缴纳全部款项,因一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相关文件,主承销商以该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而无法完成承销总结文件的报送工作为由,通知公司单方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这是A股市场唯一因董事拒签《上市公告书》而被终止非公开发行的案例。这个上市公司就是焦作万方(000612)。值得指出的是,焦作万方该次非公开发行2.16亿股新股,拟募资7.47亿余元,唯一认购对象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目前持股17.30%,发行价格为3.46元/股。而2021年12月21日收盘价为7.38元/股,是发行价3.46元/股的2.13倍。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成功,和泰安成将成为焦作万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升至30.03%。对于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焦作万方的公告里引用了两家律师事务所的意见,认为一名董事拒签《上市公告书》,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终止的法定理由。

12月21日,焦作万方发布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介绍了因一董事拒签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告书》而致非公开发行被主承销商终止的详细情况。

 一董事拒签《上市公告书》,非公发行终止,7亿募资已到账!律所认为不应终止

2021 年 12 月 4 日,焦作万方披露《关于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显示公司收到东兴证券《关于终止焦作万方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公司主承销商东兴证券称因公司一位董事未能签署《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而无法完成承销总结性文件的报送工作,决定终止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深交所公司部对此表示关注,发函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一董事拒签《上市公告书》,非公发行终止,7亿募资已到账!律所认为不应终止

截至 2021 年 6 月24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发行对象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在有效期内足额缴纳认购款。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进程,本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9日向全体董事发送邮件,要求公司董事 11 月 22 日前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工作。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其中一名董事寄送的无法签署《上市公告书》的书面函件并要求本公司对洪灾对公司业务运营影响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司于收到相关书面函件后立即对所涉问题开展认真研究与核实,就其提及的事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程序审议/实施并披露,均未构成上述董事无法签署《上市公告书》的合理理由。

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书面回复了上述函件并再次向上述董事进行了沟通与解释,同时发送了提示该名董事须履行勤勉尽责签署义务的书面邮件。截至2021 年 12 月 1 日,该名董事仍未就《上市公告书》进行签字和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25 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均按照前期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执行,全体董事签署《上市公告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要求,该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与其已作出的董事会表决情况不一致,尚需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履行了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

 一董事拒签《上市公告书》,非公发行终止,7亿募资已到账!律所认为不应终止

东兴证券经认真研究,将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报送工作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分析说明如下:

一、一名董事拒绝签字不满足发行申报文件的完整性要求,无法按相关规定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和披露上市公告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又根据 25 号文第十八条“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的公开声明;”和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具体规定,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实施细则》、25号文中的规定。保荐机构在适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具体规定时,既要符合实质要件的要求,又要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经过与上市公司的多次沟通,发行文件无法获得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的签字确认,且无法获知未签署董事的具体签署时点,使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必备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无法在限定时间内满足上述法规要求,东兴证券亦无法按相关规定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办理股份登记及披露上市公告文件。

二、一名董事拒绝对发行结果予以确认,陈述的理由中涉及洪灾对上市公司业务运营影响等相关问题,东兴证券无法在短期完成核查,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和披露上市公告文件

共2页: 上一页下一页

>相关《 一董事拒签《上市公告书》,非公发行终止,7亿募资已到账!律所认为不应终止》内容:


1、 南都物业董事会换届选举:韩芳、楼俊等7位候选人获提名

观点网讯: 12月24日,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观点新媒体获悉悉,南都物业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于近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南都物业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南都物业第三届董事...【继续阅读】


2、 公司法修订进行时,突出董事会地位,压实“内部人”责任

历时近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于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并列此次四大修改方向。 “修改公司法,是健...【继续阅读】


3、 安徽省省长王清宪与奇创旅游集团董事长洪清华一行举行工作会谈

理财鱼小提示:安徽省省长王清宪与奇创旅游集团董事长洪清华一行举行工作会谈 12月25日,上海市安徽商会青年徽商回乡投资考察活动成功举办。安徽省省长王清宪亲切会见奇创旅游集团董事长、景域驴妈妈创始人、上海市安徽商会会长洪清华一行,并举行工作会谈。 安...【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