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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国信评这一年”之三 ▏“信用评判”机构成为“失信人”是否可持续执业? “只进不出”34年无一家机构出局 监

发布时间:2022-01-29 14:11理财方法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调查】“中国信评这一年”之三 ▏“信用评判”机构成为“失信人”是否可持续执业? “只进不出”34年无一家机构出局 监管爱怨交织心态复杂

央广网北京1月29日消息(记者李慧敏)信用评级,这个在中国仅有十几家公司、看似极为小众的细分行业,实际上是债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债券市场“看门人”之称。毕竟,中国所有和“债”相关的直接融资行为,基本都与信评行业相关。

刚刚过去的2021年,对于信评行业来说是一个“大年”——变革大年、价格上调的大年、评级结果下行、业务量下滑的大年,同时更是监管大年。

从4家中介机构涉“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于2020年的最后一天一审判决宣判,到2022年1月27日执行赔偿责任的最后一天。而在最后期限,有消息称,作为承担10%连带赔偿责任的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资信”),因暂无力执行被杭州中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而央广网记者查询相关平台,均未发现大公资信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确切信息。

实际上,评级机构成为失信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系首例。2020年10月,因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至今已超13个月。而在此期间,上海新世纪一直在持续承接信用评级业务。

记者注意到,机构成为失信人并不影响其公司本身的持续经营。但信用评级行业有些特殊,这是一个以“信用”和“声誉”为立命之本的行业。如果掌握“信用评判”尺度的机构成为失信人,其本身是否还能继续“信用评判”的工作?法律界人士表示,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央广网记者梳理发现,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已经走过34年,评级机构规模也扩大至十几家,但在长达三十多年的历史中,至今并无任何一家机构因违法违规被撤销牌照退出市场,最高的处罚为“暂停承接业务”。

专业人士认为,评级历史上形成并延续下来的一种“准公权”的赋予,是监管通过制度的许可,把对企业的风险判定的权力授予市场上的评级机构。但由于评级公司治理结构或明或暗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因此这种“准公权”的赋予,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了某些个人的私权。

鉴于监管作为授权人的心态复杂,对行业要监管处罚又要适当保护,导致处罚难下重手,最终导致监管可能会被行业“绑架”。

1月24日,央广网记者致电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征信局”)相关处室,拟就“评级机构成为失信人”及“年度检查”相关事宜请求采访,相关人士表示“不接受采访”。

信用评判机构成为失信人

众所周知,信用评级是一个以“信用”和“声誉”为立命之本的行业,那么,如果是掌握“信用评判”尺度的机构成为失信人,其本身是否还能继续“信用评判”的工作?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天眼查显示,2020年10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至今已逾一年。公开的法院裁判文书显示,上海新世纪被列为失信人系因“股东知情权纠纷”。

1月24日,央广网记者致函上海新世纪,就失信问题提出疑问:“贵司于2020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请问为何被列入失信名单?”“以信息公布日期2020年10月27日开始计算,至今已经13个月。在此期间,贵司一直在承接信用评级业务。作为进入失信名单的机构,仍从事‘信用评价’工作。请问,贵司是否认为这两者具有相关性?这一现象从情理来说是否违和?从法理来讲是否逾矩?”

上海新世纪在1月26的回函中证实“被列为失信人”一事属实,但强调属内部股东纠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失信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

上海新世纪回函载明:“法院所认定的失信行为与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合规管理无任何关联。自公司成立三十年以来,我司始终没有对监管、 投资人、发行人以及市场各成员构成任何失信行为,也无一般意义上失信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

与此同时,上海新世纪称,公司与当地政府、法院不断沟通,也向监管部门以及市场各主体进行了充分地说明。此事并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构成重大影响。

“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名单,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失信人还是特殊意义上的失信人一说。”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许浩介绍,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后,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失信被执行人将被予以信用惩戒。

“至于信用评级机构被列入失信人后,是否影响其承接与信用评判相关的业务,从法律层面来讲,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许浩如是表示。

法律层面尚为空白点,那么监管层面是否有相关规则能够覆盖?由于征信局拒绝接受采访,因此未能获取相关信息。

评级机构受处频繁但无一出局

“纵观中国信用评级三十多年的历史,这是一个‘后顾无忧’的行业,牌照就是‘护身符’。”多位业内人士证实,评级行业从来没有哪一家机构的牌照被取消并就此退出评级市场,最大的处罚就是“暂停”。

2022年刚到,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融”)就接到了证监会的罚单。

1月初,证监会对安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原因有三,一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规范;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评级业务制度的变更情况;三是部分项目评级模型的个别定性指标评价结果与评级对象实际情况不符。

此事在市场上包括圈子里并未掀起波澜,有业内人士表示,原因不外有二,其一,安融入局时间不长,市场规模不大;其二,行业对监管处罚已经见怪不怪、处变不惊了。

确实,近年来,评级行业接罚单可谓高频。

据央广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总共十几家机构的评级行业,自2015年至今,受到监管处罚总计已近30单,涉七八家机构,且涵盖所有主流机构。

从采取的监管措施来看,包括出具警示函 、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严重警告以及暂停业务。当然,很多处罚还伴有罚款或没收相关收入等。

“目前来看,最高的处罚就是暂停业务,短的3个月,长的一年,最长的无期限。”有资深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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