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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费一直涨,业主维权靠闹?律师:车位的民生属性需法律配套“撑腰”

发布时间:2022-03-29 15:37理财方法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车位费一直涨,业主维权靠闹?律师:车位的民生属性需法律配套“撑腰”

周边道路满满当当,小区车库空空荡荡。近日,成都市双流区绿城诚园一期小区因车位停车费定价远高周边同地段价格引发关注。

小区车位停车费之争并不少见。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由于当前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与此相关定调价争议和矛盾在全国多地出现。在成都,有小区调价前后的月租价格差更是达到了5倍。

市场调节价背后,一面是开发商作为车位产权人拥有的自主定价权,而另一面,车位作为小区住宅附属设施,又具有民生配套的特殊性。价格到底该怎么定,如何调呢?业主与开发商的双方权益如何取得平衡呢?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表示:市场调节价是指由车位产权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而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市场调节价并不意味着可以强势到坐地起价,业主只能被动接受的地步。”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也表示,车位对现代城市居民来说,已经是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存在,因此也具有了民生属性,虽然车位价格现在已不属于政府定价项目,但是车位定价绝不能忽视民生属性。

 车位费一直涨,业主维权靠闹?律师:车位的民生属性需法律配套“撑腰”

成都市双流区绿城诚园一期小区,业主停车都停在小区外

1.

现状

停车费市场调节价,多次出现争端

2021年4月,成都市锦江区财富中心小区调整了停车费收费标准。其中,包月停车收费标准调整为业主800元/月,租户1200元/月。而原来的停车费每月仅230元。从230元涨到1200元,将近5倍的涨幅让众多小区业主和租户直喊吃不消。

无独有偶,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中国华商金融中心也曾于2019年9月调整了停车费引发争议。根据调价标准,该中心地下负四楼车位调价前后的差距达到了2倍,月停车费超过了2000元。业主质疑,这远远超出了周边小区平均每月400元左右的价格。

此外,2020年11月,双流区富豪三里花城的也曾因停车费太贵等原因引发业主“维权”。龙泉驿区西河街道江南一品小区业主则在近日向多个物业主管部门投诉小区停车费调价过高。

多名受访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面对小区车位停车费的调价,“维权”常常是很困难的。“通常相关部门的回复都会提到住宅车位价格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商是产权人,可以对价格进行调整,政府部门难以直接干预。”

“一般只能组织协调,但很多时候调解效果并不好,耗时耗力,很难解决根本性问题。”一名受访业主表示。

 车位费一直涨,业主维权靠闹?律师:车位的民生属性需法律配套“撑腰”

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中国华商金融中心也曾于2019年9月调整了停车费引发争议

2.

诉讼

有业主状告开发商,停车费有无相关合同很关键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车位定调价争议和矛盾在全国多地也并不少见。有业主则直接将开发商、物业告上了法院。

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一起诉讼案例中,杜女士于2016年在广州富丽居3号楼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第五条约定,机动车地下车位的停车费为300元/个/月;动车地面车位的停车费为200元/个/月。可后来在没有与业主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物业直接将停车费上调至了每月650元至75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住宅小区配套的车库、车位具有特殊性,是小区住宅的附属设施,开发商对住宅小区车位不能单方面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其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必须考虑小区业主基本的需求,必须遵循一定的协商程序,征询业主代表的意见。开发商和物业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单方面将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价格上调,程序上侵害了富丽居小区业主的知情权,也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之约定,显属不妥。

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收费标准因恢复到每月每辆300元。

不过,在红星新闻记者查询更多相关案例中,尤其是在没有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收费又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开发商作为产权人,其调价权利多会得到法院支持,业主方却少有胜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案例,2019年4月1日,广东某小区141名业主因停车费上涨的问题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告上了法庭。业主们认为当初在购房,曾公示过收费标准为每天10元,且有销售人员售房时口头对停车费作出允诺,并已经实际履行几年,因此该停车收费公示牌公示的停车收费价格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但后来,开发商单方提价将停车费调整为25元一天,应属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同时,由于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是业主主要的停车途径,而开发商对小区内停车位的占有远超过小区停车位50%的份额,对小区停车位具有独占、垄断的客观情形,因此,开发商对地下停车场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执行畸高停车收费价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由此,停车费应当调回原价。

不过,法院最终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停车费价格的问题和开发商上调停车费价格是否侵害业主权利及垄断停车费价格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开发商对涉案停车位享有专属物权,具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对涉案停车位租金有权自主定价。

 车位费一直涨,业主维权靠闹?律师:车位的民生属性需法律配套“撑腰”

成都市双流区绿城诚园一期小区地下车库空空荡荡

3.

尴尬

“市场调节价”背后,无数字量化标准

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其主要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该通知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其中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方面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川省发改委也发布过相关通知,明确于2015年2月1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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