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迎来严监管,银保监会要求限期压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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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明确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定位,
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养老保障管理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
在业务方向上,
《通知》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长期积累养老金功能的商业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
《通知》还要求规范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
明确了“不可为”的业务。
根据《通知》,
养老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
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等。
现有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
原则上应于2022年底前依法合规完成终止经营或剥离相关业务等整改工作。
《通知》还指出,
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平稳有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持续压降清理现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022年6月30日前,
适时停止相关产品新增客户,
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清理。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转型与产品创新。
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其实质上并非保险,
不具备保险保障功能,
而是类似于公募基金,
可以看做是养老保险或养老金公司向个人或机构发售的理财产品。
这类产品购买门槛低,
期限灵活,
产品投向多元化。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始于2009年,
当时各家养老保险机构业务发展较慢且业务种类较为单一,
在人口老龄家加剧的大背景下,
原保监会通过扩充养老险业务范围推出了这类业务,
产品也有团体类逐渐发展到个人类。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资产占比此前曾逐年上升,
曾一度占比达七成,
成为各养老险公司非常重要的业务增长极。
在资管新规发布之后,
这类产品也面临调整,
但由于可投非标等自身优势,
仍在市场上保持了不小的热度。
2018年,
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规模占行业总规模一度接近95%。
不过,
从整体来看,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封闭期、估值方式、期限错配等问题仍然是养老险公司在关注并谋求解决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
目前,
仍有不少养老险公司推出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在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上可方便购买,
在售产品多为定期开放型。
不过,
已经有不少产品目前的状态为“已售罄”。
相较前几年,
这类产品的火热程度也有所减退。
就交易规则看,
这类产品多为随时可购买,
1000元起购,
但单笔买入不得超过19.9万元,
买入后不支持撤单。
在购买相关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时,
其风险提示中明确标注了“本产品不包含保险保障功能,
本公司不保证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等。
有相关平台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
按照监管要求,
这类产品是在逐步压降中的。
就保险公司来看,
以国寿养老为例,
该公司2020年工作会议显示,
2019年,
国寿养老财富管理稳健转型,
养老保障业务稳步向净值化、长期化转型,
存量规模超过3300亿元,
1年期以上开放式个人养老保障业务占比超60%,
率先达到监管要求。
而到了2020年,
该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存量规模3000亿元,
一年期以上产品占比达72%。
平安证券此前发布的研报认为,
据不完全统计,
热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货币型等风险较小的开放性产品为主。
尽管总体收益率较高,
但封闭型产品期限主要集中在2年以内,
缺乏中长期投资产品;同时,
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
缺乏个性化养老理财产品;而非标投资是带动保险系个人养老产品获得较高收益率的主要资产配置方向,
未来的高收益优势或将难以维持。
《通知》提出,
对于存在偏离养老主业、业务压降清理不到位、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制度等问题的养老保险机构,
将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
并不再支持其开展相关养老金融业务创新。
同时,
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
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进一步聚焦养老主业,
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经银保监会同意,
现就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定位,
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养老保障管理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
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
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成为推动养老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融发展模式。
持续扩大并改善养老金融产品供给,
优化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保障等服务,
提升长期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与养老金融业务特点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度,
强化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长期积累养老金功能的商业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四、支持养老保险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
围绕强化长期养老功能,
体现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创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产品形态、经营模式,
规范营销管理,
稳步推动其发展成为真正具有长期养老规划和管理功能,
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的养老金融工具。
五、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依法合规开展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等业务,
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六、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独立运作、风险隔离的基本原则,
健全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
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在所经营的不同类业务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
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在不同类业务间传递。
七、养老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
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等。
现有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
原则上应于2022年底前依法合规完成终止经营或剥离相关业务等整改工作。
八、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平稳有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持续压降清理现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022年6月30日前,
适时停止相关产品新增客户,
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清理。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转型与产品创新。
九、银保监会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机构监管制度体系,
加强机构监管,
推动各机构着力完善公司治理,
改进内控管理,
提升风险管控,
夯实健康规范发展基础。
对于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健全的养老保险机构,
将对其探索开展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
以及分支机构准入等给予政策支持。
对于存在偏离养老主业、业务压降清理不到位、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制度等问题的养老保险机构,
将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
并不再支持其开展相关养老金融业务创新。
同时,
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
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
各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公司定位、转型和业务规划方案,
持续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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