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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澜德实控人任职期间通过代持设立公司案例: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3-14 12:49股票行情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麦澜德实控人任职期间通过代持设立公司案例: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麦澜德实控人任职期间通过代持设立公司案例: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WPS·金山海报·创可贴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麦澜德)以下简称主要从事盆底及产后康复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相关产品主要有盆底及产后康复设备、耗材及配件、信息化产品等,广泛应用于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妇保科、妇科、盆底康复中心等专业机构。

麦澜德此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5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份的25%,此次拟募资5.74亿元,主要用于麦澜德总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及信息化建设项目。麦澜德此次保荐机构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李建勤,张红。

  麦澜德实控人任职期间通过代持设立公司案例: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来源:麦澜德招股书(上会稿) 制图:富凯IPO财经

二次闯关科创板实际控制人杨瑞嘉等核心人员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富凯IPO财经了解到,麦澜德为二次闯关科创板。今年1月26日麦澜德首发上会却遭到科创板上市委暂缓审议。富凯IPO财经查询科创板上市委2022第5词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显示“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相关竞业禁2止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控股权的不稳定;(2)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与伟思医疗签署的相关保密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存在权属纠纷,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会议结果公告显示“需进一步落实事项显示,请发行人结合实际控制人历史上签署的相关竞业禁止条款,以及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与伟思医疗签署的相关保密条款和专利纠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麦澜德也成为了2022年首家被暂缓审议的企业。当时上市委主要关注企业核心技术的权属问题,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而在上会前的三轮问询中,上交所也是反复对麦澜德的科创属性以及核心技术来源进行问询,而麦澜德也不断解释自己核心技术的科创属性以及自主性,可惜在上会时还是没能说服监管部门。

  麦澜德实控人任职期间通过代持设立公司案例: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来源:上交所-上市委会议结果 制图:富凯IPO财经

麦澜德实际控制人杨瑞嘉、史志怀任职期间父母亲戚朋友以代持形式创办麦澜德或将核心技术资产转移或存在利益冲突

富凯IPO财经翻阅麦澜德上会稿招股书第1-1-64页显示,“杨瑞嘉2007年10月-2013年历任伟思医疗及其子公司南京伟思瑞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市场部经理、产品总监;麦澜德另外一位实际控制人史志怀存在同样的问题, 上会稿招股书第1-1-65页显示”史志怀2001年3月-2013年2月历任伟思医疗软件工程师、研发部经理、研发总监;”

  麦澜德实控人任职期间通过代持设立公司案例: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来源:麦澜德招股书(上会稿) 制图:富凯IPO财经

  麦澜德实控人任职期间通过代持设立公司案例: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来源:麦澜德招股书(上会稿) 制图:富凯IPO财经

麦澜德上会稿招股书第1-1-45显示“2013年1月16日,崔爱堂、杨东、阎玉霞、李立弘、周荣兰、陈晓艳共同注册成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前述显名股东均为名义出资人,杨瑞嘉、史志怀、陈彬、屠宏林、周干及郑伟峰为实际出资人(以下统称"创业股东")。”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麦澜德实控人任职期间通过代持设立公司案例: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来源:麦澜德招股书(上会稿) 制图:富凯IPO财经

同时,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的回复显示“请发行人结合实际控制人历史上签署的相关竞业禁止条款,以及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与伟思医疗签署的相关保密条款和专利纠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南京证券保荐代表人回复:

“小结: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原任职单位任职期间未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原任职单位不存在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杨瑞嘉、史志怀在原任职单位任职期间不存在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故二人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前委托亲属设立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杨瑞嘉于2013年7月从伟思瑞翼离职时签有《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该协议仅禁止杨瑞嘉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6家特定公司任职,杨瑞嘉未违反该竞业禁止义务。史志怀于2013年2月从伟思医疗离职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杨瑞嘉、史志怀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后,未收到原任职单位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亦无需遵守竞业禁止义务。未来即便原任职单位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起竞业禁止之诉,竞业禁止期限及诉讼时效亦早已届满,已丧失胜诉可能性,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竞业禁止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风险,亦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南京证券保荐代表人回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杨瑞嘉、史志怀、范璐对原任职单位无法定的保密义务,虽有约定的保密条款,但相关约定未对何为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仅仅是对于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类型、范畴进行列举,不能据此认定商业秘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有义务就其商业秘密的载体和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并举证,杨瑞嘉、史志怀、范璐签署的保密条款不构成认定商业秘密的充分条件。杨瑞嘉、史志怀、范璐离职时已按约定进行了工作交接,将相应资料全部归还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或合作研发,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离职员工利用其合理掌握的知识、技能、经验不属于侵犯原任职单位技术信息的行为,不违反保密义务。杨瑞嘉、史志怀、范璐不存在违反对原任职单位保密义务的情形,未侵犯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自发行人设立至今,上述人员也不存在因违反对原任职单位的保密义务或侵犯商业秘密而引致的纠纷。”

麦澜德实控人及核心技术人员涉及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麦澜德侵权相关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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