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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薮派投资科创板打新询价2宗违规 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发布时间:2021-08-16 16:17股票行情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询价决策流程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失。询价相关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备,询价相关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不明晰,报价评估、决策及复核程序履行存在缺失。询价当日未对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严格管控,存在价格等关键信息泄露风险。

  二是报价结果缺少客观研究支持与合理解释,未能体现出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报价。在参与科创板新股询价过程中,未有效建立估值定价模型,相关内部研究报告缺少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最终定价存在依据不足、凭借主观经验判断等情况,部分项目打折报价依掘不充分,定价结果存在一定随意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三条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指引》第六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法规: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一)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业务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采取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二)制定专项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操作程序、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主要操作环节应设置A、B角,重要操作环节设置复核机制;

  (三)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其工作人员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相关行为,避免在业务过程中发生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员工业务培训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执业水平;

  (四)应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开展科创板首发股票的研究工作,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

  (五)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资决策机制,通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定最终报价;

  (六)应制定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根据申购计划安排足额的备付资金,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户;

  (七)应针对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是否与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相关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报价与申购行为是否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等进行审查;

  (八)应将相关业务制度汇编、工作底稿等存档备查。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九条: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时,应审慎选择参与项目,认真研读招股资料,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发挥专业定价能力,在充分研究并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理性报价,不得存在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行为。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七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要求限期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口头警示;(四)书面警示;(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六)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七)要求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八)要求公开致歉;(九)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六十二条: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以下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实施办法》规定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在采用战略配售、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收取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安排等过程中,违反本指引规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未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主承销商未按规定计算、收取新股申购经纪佣金,或者向本所提交的新股申购经纪佣金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违反其作出的限售期、股份减持以及其他相关承诺;

  (五)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发行人、投资者不当收取费用;

  (六)主承销商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过程中,违反本指引和本所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申报;

  (七)发行人股东将用于存放首发前股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至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八)违反本指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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