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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意外险迎“终极”变动!这份新规专治赔付率低、佣金畸高等乱象

发布时间:2021-10-14 00:11银行理财 评论

买机票必须购买一份意外险?不同平台保费相差悬殊?未来,意外险将正式告别捆绑销售、费率浮动范围大等乱象。经过半年的征求意见后,10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意外险产品,同时意外险费率要与赔付率挂钩,佣金费用率上限要报备。此外,还制定了销售行为负面清单、强化了信息披露力度。

千亿意外险迎“终极”变动!这份新规专治赔付率低、佣金畸高等乱象


赔付率低成过去式

一直以来,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因其保费低、杠杆高,是老百姓面对各类意外风险时,不可或缺的产品之一。

但该市场却一直受低赔付现象困扰。《办法》指出,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产品定价调节机制,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通过完善精算制度、建立定价回溯与调整机制、规范费率浮动等,并包含了四大“知识点”,一是完善意外险精算规定,明确意外险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等相关要求。二是借鉴发达保险市场意外险监管经验,设定最低赔付率要求。三是建立意外险价格定期回溯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四是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意外险费率浮动上下限、浮动依据等。

《办法》将产品费率与赔付率等指标挂钩,并将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终将被淘汰,在资深精算师徐昱琛看来,首先,赔付率过低意味着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比如保险公司收取100元保费,赔付率只有20%,其中的80元要么被作为费用,要么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利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以100元保费为例,至少应该赔一半以上才算合理,满足消费者的前提下,也符合保险的原理。

“其次,上述行为的产生有可能会涉及到利益的输送,比如此前在某类平台上销售的航空意外险,渠道费用达到80%甚至95%,100元保费95元都给了渠道,会变成有些渠道乱收费或者额外收取消费者费用的工具。所以从这两点来说,对目前市面上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或者不合理产品按下终止键,其实是很有必要的。”徐昱琛分析道。

因此《办法》规定,对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的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年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将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并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此前《意见稿》提出,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停售。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规模要求由200万提高到500万是为了有效地运用有限的监管力量真正管住那些业务规模较大,对普通消费者利益有更大影响的意外险业务;将综合赔付率由30%上调为50%意味着对于这类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意外险定价不允许虚高定价,控制不合理利润,使意外险价格合理回归,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佣金畸高?降!

与低赔付相伴而生的是高手续费问题。《办法》剑指手续费畸高乱象,划定费率“天花板”。

《办法》明确,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以个人业务为例,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不得超过35%,长期意外险中,期交产品不得超过35%,趸交产品不得超过18%。

此外,还规定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报送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表、精算报告外,还应另外提供佣金费用支付相关材料,说明该产品预计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年度佣金费用率上限,佣金费用率上限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其中,佣金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通过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账外激励费用等方式变相突破佣金费用率上限。

《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降低产品价格,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徐昱琛表示:“这主要是与有些渠道意外险的佣金费用极高有关。有些保险产品的佣金费用率为80%、90%,想要解决就要求保险公司保费佣金费率上限不能超过相应‘线’,从而让保险公司无法报备。”

同时他认为,对消费者来说,佣金降低,费用也将减少,那么相应的赔付率就会升高,赔付率升高,消费者就可以买到价格更便宜更实惠的保险产品。

九大负面清单来了!

意外险在各类消费场景中捆绑搭售的问题备受诟病。《办法》制定了销售行为负面清单。综合意外险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以及费率浮动超出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的费率区间,或明显偏离被保险人风险水平等明令禁止的一一在列。

“负面清单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都是过去意外险市场上长期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此次在《办法》中详尽列举并禁止相关行为就是为了强化对相关不合规行为的禁止和处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虽然《办法》中没有违反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但是《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都有相关罚则的规定。”李文中如是表示。

李文中认为,《办法》清晰地将捆绑销售、强制销售列入负面清单有利于让意外险销售机构和人员能够清晰地知道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存在这样的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引导他们遵循监管要求,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

信息披露“无死角”

对负面清单中的行为强化监管问责的同时,《办法》还强化了信息披露力度。

其中,对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按产品披露保费收入、赔款金额、综合赔付率等相关信息。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阶段披露,分步推进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披露,逐步扩展险种范围,细化数据维度。2023年首先披露个人意外险经营情况,以及按产品披露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试点险种经营数据;2024年按产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个人意外险产品的经营数据以及团体意外险的经营情况。

在银保监会下发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年度经营数据登记表中可以看出,针对公司直销等销售渠道,保单件数、原保险保费收入都成为统计的对象。

在李文中看来,强化信息披露将会促使保险公司合理为意外险产品定价,抑制意外险产品过高定价现象,同时也会抑制佣金畸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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