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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你谨慎“梦回大唐”(2)

发布时间:2021-06-25 12:12银行理财 评论

  为什么唐朝的贱口奴婢,到了宋代会被雇佣奴婢所取代?先来说客观的因素。前面我们说过,贱口奴婢的主要来源为战时俘获的生口、籍没的罪犯家属,但宋朝虽然常年面临战争,却从未有俘虏生口为奴的做法,恰恰相反,“军人俘获生口,年七岁以上,官给绢五匹赎还其家,七岁以下即还之”。宋政府也极少籍没罪犯之家属为奴婢。生活在南宋末的方回说:“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方回所说的“近代”,当指南宋时期,“北方”则是指金与蒙古。北宋时,政府还偶有将罪人家属没官为奴婢的做法,但到了南宋时期,籍没为奴之法早已废弃不用。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开禧三年(1207),吴曦叛变被平定,按沿袭《唐律疏议》的《宋刑统》,犯谋反罪者,女性亲属必须“缘坐没官,虽货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但朝廷经过议法,认为“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最后,吴曦的家属并未被籍没为奴,而是“分送二广远恶州军编管”。

  如此一来,贱口奴婢便成了无源之水,随着贱口奴婢的老去,他们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个群体,规模只会越来越小,最终消失。当然,贱口奴婢的消亡有一个过程,北宋前期尚有贱口奴婢的残余,但到了南宋时期,贱口奴婢便不复存在了。即便是北宋时期的贱口奴婢,其法律地位仍然要高于唐朝奴婢,因为宋朝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与良民通婚。

劝你谨慎“梦回大唐”


  宋佚名《调鹦图》中的婢女

  在贱口奴婢趋于消亡的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的分化,一部分下层人口不得不出卖劳力,受雇为富贵之家的人力、女使;甚至有一些中产之家,也非常注意培养女儿的才艺,以期女儿有一技之长,给大户人家当佣人 :“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姿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杂剧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厨子等。”于是雇佣奴婢得以兴起。

  雇佣奴婢虽然名为奴婢,却不是唐朝式的贱民,而是暂时出卖一部分人身自由的编户齐民,有点像近代社会的佣人。宋人也注意唐宋奴婢的差异 :“古称良贱,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 ;“古称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

  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诚可矜怜”。

  因为雇佣制的普遍应用,宋朝的城市中形成了比较发达的劳务市场,出现了类似于家政中介的组织:“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置牙人”;“府宅官员、豪富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但指挥便行踏逐下来”。这里的“行老”“牙人”“官私牙嫂”,都是家政服务中介。应该说,贱口奴婢式微、雇佣奴婢勃兴的历史趋势,在唐朝中后期就出现了,但要等到宋代,雇佣奴婢才完全取代贱口奴婢。再从主观的因素来看。

劝你谨慎“梦回大唐”


  宋苏汉臣《妆靓仕女图》中的婢女

  我相信,在宋人的观念中,奴婢是人,而不是畜产。有一个细节可以看出宋人不同意将同胞当成畜产的观念 :“南渡以前,士大夫皆不甚用轿,如王荆公(王安石)、伊川(程颐)皆云,‘不以人代畜’。朝士皆乘马。或有老病,朝廷赐令乘轿,犹力辞后受。”在北宋士大夫看来,乘轿乃“以人代畜”,是对人之尊严的侮辱。

  宋政府显然也认为奴婢是人,而非财物。唐朝常有将官奴婢赏赐给大臣之举,因为“奴婢贱人,律比畜产”;而宋朝则未见奴婢给赐的记载。咸平年间,宋真宗还下诏,“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1 ,即禁止官府将债务人家中的奴婢折成财产抵债。唐人允许债务人没有财力偿债时,用人身抵偿债务:“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债务人)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但宋人已不能接受这样有损人之尊严的做法:“诸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

  唐律允许奴婢交易,从法理上说,人口若可以买卖,无疑是将人视为商品。宋政府却不能同意这样的预设,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淳化二年(991),陕西一带发生饥荒,“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当时陕西沿边邻境的戎人部落还保留着奴隶制,陕西的贫民便将男女小童卖给戎人为奴。宋廷知悉后下了一道诏令:“宜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即派遣使者带着官钱,向戎人赎回被卖的小童,送还他们的父母。简言之,唐人将奴婢视同“物”,宋人则将奴婢当成“人”。

  尽管《宋刑统》沿用了《唐律疏议》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之条,但我们要知道,宋人修刑统,几乎照抄唐律,连诸多不合时宜、无法执行的条款也抄下来。到南宋时,便有学者提议:“《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当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之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法律史研究者相信,宋代“商品经济前所未有地高度发展,导致统治阶级的传统观念发生变化。民事立法新增了保护奴婢人身权的规定,其根据是编敕,而非《宋刑统》。奴婢由民事权利客体转化为主体,在封建社会法制史上,唯宋代独有” 。我们认为,宋人观念的嬗变,代表了一种全新的时代精神,推动着良贱制度的瓦解、贱口奴婢的消亡。

  本文摘选自《宋潮:变革中的大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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