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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加码金控实控人:控股两家险企者须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6 19:04银行理财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强监管加码金控实控人:控股两家险企者须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强监管加码金控实控人:控股两家险企者须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此次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特别关注风险传染、集中度风险等保险集团特有风险

 强监管加码金控实控人:控股两家险企者须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文|宋文娟

编辑|袁满

集团化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近年来保险市场主体的重要组织形式。

近期落地的偿二代二期工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进行了较大的更新和完善。系统工程中的一份文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针对保险集团特有的集中度风险、风险综合评级、治理架构、风险偏好、风险传染等多方面,细化了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要求。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这13家保险集团的总资产为22万亿元,而来自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20年整个保险业资产总额为23.29万亿。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偿二代规则要求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除了包括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在内的13家保险集团,还要求合众人寿、新华人寿等准保险集团,以及多家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如国家电网、中国石油、复星集团、钜盛华、建设银行等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员公司编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而这些公司虽然不是保险控股集团,但是其控股的保险公司超过了两家,其大股东及指定单位也被要求在今年5月31日前报送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9月15日前报送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控股两家险企就要上报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据了解,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内容包括七部分:偿付能力风险治理、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和其他风险。

银保监会在《应当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名单》中要求,除目前的13家保险集团外,应当编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控股型集团(准)还有新华人寿、合众人寿。

应当编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控股型集团主要子公司

 强监管加码金控实控人:控股两家险企者须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此外,银保监会要求下列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编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报主体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员公司。

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编报主体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员公司。

三、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限公司;编报主体为复星集团或其指定的成员公司。

四、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报主体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员公司。

五、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编报主体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员公司。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编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情况

对于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送频率,该规定并没有要求上述公司与保险公司一般每季度报送一次,而是采取每半年报告一次的方式,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与金控公司监管思路一脉相承

“此外,监管规则强调应关注交易对手、行业、客户、以及业务的集中度风险,避免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市场等集中度风险管控,也是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金控集团应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预警报告制度、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理念一致。” 周瑾说。

事实上,此前在实际操作中,监管机构对多家保险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如新华保险等),也参照了保险集团监管的有关要求予以关注。而合众人寿其实也是一家准保险集团,其旗下有寿险公司合众人寿、财险公司合众财险还有保险资管公司合众资管。

部分非保险控股集团企业也需要按照保险集团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是此次变化比较大的地方。

银华金商咨询董事长兼总经理沙银华认为,“非保险控股集团企业,本身它并没有形成保险集团,比如中意人寿、中意财险、中石油专属财险,其中中意人寿与中意财险、中意资管虽是中石油与意大利忠利集团合资,中石油专属财险的股权则均是中石油旗下相关公司,所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员公司作为编报主体是比较合适的。

“虽然中意人寿、中意财险、中意资管与中石油专属保险横向上资产并没有关系,不过中石油是上述公司的大股东。即如果是同一个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司,其大股东单位应该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或指定一家单位报送。”

而对于永安财险未与复星联合健康、复星保德信人寿一同作为一个主体报送,业内人士认为,这与永安财险的大股东目前是陕西省国资委,已经不是复星系作为大股东有关。

不过也有保险业高层人士认为,比较金融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这两个概念,它们有一定程度的重叠,但金融控股公司比保险集团公司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所要求的标准也比保险集团公司更高。目前保险集团及保险企业的市场主体结构基本完善,但也存在个别保险集团交叉金融风险凸显等问题。

关注风险传染等保险集团特有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特别关注风险传染、集中度风险等保险集团特有风险。

所谓风险传染是指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风险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传染到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使其他成员公司或保险集团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监管规则要求,保险集团应当在法人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防火墙,规范成员公司之间、成员公司与集团本级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重大风险传染与传递。保险集团资金管理采取集中化管理模式的,应当单独管理保险资金与非保险资金,单独管理各成员公司的资金,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保险集团应当严格规范集团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设定成员公司之间合理的相互担保风险限额,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风险在成员公司之间的累积和传递。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可以将部分非核心业务或运营层面职能外包给其他成员公司,不得将金融核心业务违规外包给非金融成员公司或集团外机构。

业内人士认为,金融机构尤其是保险集团需要把自己的核心能力建设在自身,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如果保险集团把核心能力外包,也意味着集团自身没有核心能力,对其本身也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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