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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不得以折扣赠课为由预收培训费

发布时间:2021-07-20 16:05原创专题 评论

智通财经APP获悉,今日(7月20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且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鼓励其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所属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

全文如下:

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厘清各职能部门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促进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考试培训(人才招录考试和资格证考试)、语言能力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研学旅行培训、涉外课程及考试培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部门协作、分工负责、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网信、发改、科技、公安、民政、住房建设、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金融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社会组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将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做好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排、维稳等相关工作,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将培训机构纳入社区(村)安全管理,协助教育、人社、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语言能力、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等培训机构(统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负责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考试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的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据法定职责对培训机构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进行指导。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实施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无需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法定职责对培训市场的价格、招生广告宣传、食品安全违法及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实施监督管理。

科技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体育部门分别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科技培训、艺术辅导和研学旅行、体育指导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根据各自主管范围履行行业主管责任。

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实施对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消防部门依法实施对培训场所消防日常监督检查;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安全防范中的人防、物防、技防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依法实施培训机构的税收监督管理。

网信、工业与信息化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培训市场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事项

第六条 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培训机构须以本机构名义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消费凭证。

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且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鼓励其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鼓励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风险提示,内容为“预付费有风险,请谨慎付费”,并载明监督举报电话。引导培训机构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学员姓名,培训场所,培训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条款。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选取一家银行开立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简称“专户”),并授权银行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推送专户相关信息。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务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核算;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培训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 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向培训机构学员发放消费贷款的行为应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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