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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长春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客户经理委托他人揽客

发布时间:2021-12-24 15:12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国银河 股票代码:601881)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1〕31号)和对康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1〕30号)。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康欣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该营业部存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康欣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客户经理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康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款: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31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客户经理康欣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你营业部存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提高员工合规展业意识,规范开展客户招揽活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

关于对康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30号

康欣: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客户经理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执业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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