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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卦| 监管处罚不断,金融营销别“滑出赛道”

发布时间:2022-02-11 21:41原创专题 评论

 九卦| 监管处罚不断,金融营销别“滑出赛道”

2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2022年第二张罚单,行政处罚对象为招联消费金融,主要违规行为共8项:因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收取平台服务费质价不符等八项违规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决定对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290万元。去年10月,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曾经发布通报,招联消费金融公司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情况。

紧接着,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又发布关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通报指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在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等多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

去年8月2日,银保监会公布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自营网络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四项违法行为被处罚款合计145万元,同时3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款合计57万元。

同年6月15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曾发布《关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将检查中发现的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通报。根据《通报》,马上消金存在7项违规行为。其中第一项也是“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

 九卦| 监管处罚不断,金融营销别“滑出赛道”

针对金融产品营销宣传中的突出问题,2021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专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主要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等五方面突出问题。

在营销宣传内容规范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内容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监管部门主要目的很明确,就是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此,银保监会消保局今年首期风险提示,就是防范“套路”营销。

银保监会网站在1月20日发布《关于防范“套路”营销行为的风险提示》中提到,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了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比如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有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等类似“套路贷”行为;在保险营销中,有以“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行为。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而在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也专门提到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等方面。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必须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并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

此外,近年来金融直播营销也快速兴起。但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进行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误导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消费者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

此种问题花样繁多,对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日前还曾对此发布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九卦| 监管处罚不断,金融营销别“滑出赛道”

针对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明确指出,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等。

而针对群众反映的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等问题,宁夏、北京等地的银保监局日前也纷纷开展工作,大力整治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乱象。

而为了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在《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建议,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不得做出劝诱低净值人群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存在严重价值观导向问题的金融营销宣传等。

1月20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在今年首期风险提示中,就提出防范“套路”营销行为的风险。银保监会消保局提醒了四大类风险或问题:一、片面信息披露、隐藏产品风险等“套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二、互联网界面设置暗藏“套路”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三、互联网贷款营销不当诱导“套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四、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套路”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消费者:

一、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

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

三、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

四、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

 九卦| 监管处罚不断,金融营销别“滑出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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