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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葫芦岛两宗违法收4罚单 编制虚假资料

发布时间:2021-08-11 14:36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葫芦岛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葫银保监罚决[2021]3号、4号、5号、6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等违法行为,该中支累计被罚款共计20万元,3名相关责任人共被罚款6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永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列支宣传劳务费共17笔,金额合计989680元,通过两家劳务公司变通费用967839元,其中590750.63元用于员工福利费、营销员展业费、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支出。

此外,上述费用中,其中15万元用于兴城支公司营销员展业费用。毛丽作为永安财险兴城支公司经理和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永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还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末,永安财险绥中支公司向绥中县****等投保人返还已缴纳的部分商业险保费共15笔、金额合计375022元。

刘冬梅作为永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知晓并同意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刘冬梅主动供述分局检查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调查工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曹新然作为永安财险绥中支公司经理和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直接责任。曹新然主动供述分局检查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调查工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葫芦岛银保监分局表示,永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综合该公司违规金额和从轻处罚情节,对永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罚款14万元;给予客户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综合该公司违规金额和从轻处罚情节,对永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罚款6万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20万元。

葫芦岛银保监分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考虑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刘冬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毛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考虑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曹新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葫芦岛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葫银保监罚决[2021]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曹新然

住址:绥中县******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421*********

所在单位名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职务: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永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列支宣传劳务费17笔,金额合计989680元,通过劳务公司变通费用967839元,其中74830元用于绥中支公司员工福利费、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支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刘冬梅调查笔录、曹新然调查笔录、永安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其他支出明细表、其他支出科目明细表、费用报销单复印件、曹新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绥中支公司情况说明、任命文件。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末,永安财险绥中支公司向******等投保人返还已缴纳的部分商业险保费共15笔、金额合计37502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曹新然调查笔录、绥中劳务外包费用支付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投保人收款证明、投保人保单明细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曹新然作为绥中支公司经理和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直接责任。曹新然主动供述分局检查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调查工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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