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理财博客空间

理财鱼

您现在的位置是:理财鱼 > 原创专题 >

原创专题

新发展格局下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

发布时间:2021-08-27 16:55原创专题 评论

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债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债券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管理、市场监管、改革开放等角度,多方面、全方位地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今后信用债市场的统一和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持续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支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8月1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要精神,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建立完善制度健全、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提升信用评级质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从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最高层发声,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债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监管架构,为今后信用债市场的发展和改革指明方向。《意见》的发布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统一进程的持续推进,有利于持续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环境下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支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一、债券市场统一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

我国债券市场由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组成,两个市场中分别存在多个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又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这就造成了我国债券市场长期以来的多方监管状态。债券市场的分割和多方监管下,债券发行、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力度均不尽相同,导致同一发行人在不同市场发行债券或发行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债券品种时需面临不同的监管要求与政策约束。同样,对于服务债券市场的中介机构也是如此。这不但影响了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也易引起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在不同的债券市场、不同的债券品种中进行监管套利,形成债券市场的潜在风险,不利于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充分发挥,更不利于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为改善这一局面,我国债券市场统一进程不断加快。从2012年4月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主导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开启了债券市场统一进程的序幕;到2018年11月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证监会对两个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开展统一执法职责;到2019年11月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框架,实现信用评级行业的统一监管;到2020年各部委协同颁布了多项促进债券市场统一发展的具体政策,如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6月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人民银行、证监会7月联合发布2020年第7号公告,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12月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别对债券违约处置、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统一做出了规定;再到本次《意见》从债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债券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管理、市场监管、改革开放等多个方面出发,以分类趋同为基础性原则,全方位的制定了统一的债券市场下的具体规则,标志了我国债券市场已正式进入了统一发展时代。

(一)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管理机制的统一应遵循分类趋同原则

债券市场的统一首先要实现债券发行交易管理的统一。《意见》指出,对于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应按照分类趋同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也应实现相关标准的分类统一。在债券交易方面,应统一规范债券交易行为,提高透明度,实现交易管理与发行管理的有效衔接,以防范监管套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另外,《意见》也提到未来将会逐步统一债券发行交易编码规则,推广应用国际证券识别编码(ISIN),实行同机构同码、同券同码,并适时推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名称统一,为我国债券市场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

其次,《意见》强调了债券信息披露要求的统一。《意见》指出,对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在分类趋同原则下予以统一,并明确要求“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表明了统一债券信息披露规则、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决心。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应在债券市场中保持统一

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由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组成,两个市场中分别存在多个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行业因受评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分属不同的债券市场而处于多方监管状态,各监管制度和自律规则不尽相同的情况下,某些评级机构评定的主体级别在不同市场间存在差异,从而导致部分主体信用等级不存在跨市场的可比性。针对这一现象,《意见》指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同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标准,以确保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上的一致性有利于评级机构充分发挥“揭示信用风险”的基本作用,有利于市场和投资者对投资对象信用风险的有效判定,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监控。在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联合发布的《2018年第14号公告》以及证监会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均提出了在信用评级机构应统一评级标准的要求。此次《意见》延续此前的文件精神,对于评级质量的提升、评级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和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首次提出投资者管理相关标准的统一

《意见》指出,对投资者适当性评价应按照承担风险能力,采取统一的标准;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投资者,也应统一标准,严禁通过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者账户类型应实现统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和资金跨境管理等方面应予以统一。以上关于统一投资者管理相关标准规定的提出,在我国相关监管文件中尚属首次。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方,投资人管理的统一有利于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统一构建和进一步完善,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

(四)切实推进债券市场监管和执法的统一

共3页: 上一页下一页

>相关《新发展格局下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内容:


1、 中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2022年中国经济有望呈现前低后高格局

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2021第十届中国上市公司高峰论坛周于2021年12月20日至24日在线上举办。 在此次高峰论坛的分论坛“2021中国投资价值趋势论坛”上,中银证券研究总监兼首席经济学家徐高发表了题为《重回政策市》的主题演讲。 徐高坦言,2022年整个经济...【继续阅读】


2、 为全面推进振兴乡村而来!首届(海门)乡村振兴创新发展论坛即将重磅启幕!

理财鱼小提示:为全面推进振兴乡村而来!首届(海门)乡村振兴创新发展论坛即将重磅启幕!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但是城市与乡村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乡村振兴成为了解决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必由之路。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继续阅读】


3、 为全面推进振兴乡村而来 首届(海门)乡村振兴创新发展论坛即将重磅启幕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但是城市与乡村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乡村振兴成为了解决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必由之路。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