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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等

发布时间:2022-01-18 11:47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等

 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4号)

内容提要

为了优化办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行政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34号公告对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4号,即《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即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即A100000)及其他八个附表,相关修订反映了2021年公布的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4号公告,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4号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4号公告亦替代了若干早前发布并与34号公告内容冲突的规定。建议纳税人了解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新变化,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后续通知。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40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即40号公告附件)范围的,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相关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据了解,40号公告的颁布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在收购环节取得有效增值税发票所面临的压力。另一方面,此举亦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税收合规性。

40号公告将于2022年3月1日生效,并替代若干早前发布但可能与40号公告相悖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相关纳税人参阅40号公告以了解更多详情。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54号)

内容提要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54号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此为2014年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并替代经国家税务总局令[2018]54号发布的现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管理办法》”)。

《新管理办法》分为五章(即总则、失信主体的确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附则)共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修订了若干有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认定的标准,如将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提升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等(《现行管理办法》为人民币10万以上)。

符合条件,如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等,可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然而,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新管理办法》中的修订内容不仅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的管理,更强化了对失信主体修复其纳税信用的正面引导。

建议相关纳税人阅读《新管理办法》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53号)

内容提要

为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53号发布。新修订的《办法》中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制定原则

对第四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

审核职责

对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权益性审核。

审核衔接

对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权益性审核与合法性审核的衔接。送审稿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依次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权益性审核的事项处理

新增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纳税服务部门权益性审核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方式。

扩大权益性审核范围

对第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将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等也纳入权益性审核范围。

备案审查

对第三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明确备案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并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修订后的《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7号)

内容提要

2021年12月22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明确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7号公告适用于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然而,37号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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