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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立规矩!督促投行归位尽责,强化“申报即担责”,机构罚与个人罚并重,建立执业评价机制

发布时间:2021-07-09 22:03银行理财 评论

  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7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第17号公告,即《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下称“该《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再立规矩!督促投行归位尽责,强化“申报即担责”,机构罚与个人罚并重,建立执业评价机制


  记者整理了以下核心要点:

  第一方面:完善规则1、完善辅导验收、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制度。适时修改完善IPO现场检查规定、现场督导指引等,进一步明确检查督导标准,及时通报检查督导结果,提高透明度。2、完善投行业务执业标准,包括完善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执业规范,完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标准,细化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3、进一步厘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各中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专项文件负责。4、将细化需要证券公司复核的“重大事项”的标准及程序;研究明确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标准和程序。5、完善发行承销制度,规范报价、定价行为,重点防范“结构化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6、出于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进一步研究制定IPO特定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规则。第二方面:杜绝“带病闯关”7、交易所坚守板块定位,提高问询质量,严格执行常态化的审核质量检查机制;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用好暂不接受文件等措施并实现两所互认。8、监管机构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应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9、重点对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率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多的证券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第三方面:压实人员责任10、压实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管的管理责任。落实对投行业务各环节责任人员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11、强化内控部门对业务部门的制衡。严禁将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第四方面:建立执业质量评价机制12、推动建立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对外公开评价结果。13、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奖优限劣”,对于执业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包括优先创新试点等。

  证监会发布第17号令,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

  7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第17号公告,即《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自注册制试点以来,证券公司内控水平和投行业务执业质量总体有所提升,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一些证券公司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与能力,内部控制不完善,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影响上市公司质量和行业形象。

  为进一步强化对投行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履职尽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该《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

  该《指导意见》明晰了促进保荐机构归位尽责的主要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抓好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责任边界、推动建立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等重点工作,抓住关键环节,分类分级分步落实。坚持实质重于形式,注重实效。二是依法监管。进一步明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等各方监管职责,持续推进监管规则体系建设,完善投行业务监管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强化对监管执法的监督。三是标本兼治。在严肃查处“带病申报”等突出问题的基础上,以激发证券公司内生动力为着力点,持续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和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

  持续推进监管规则体系建设

  证监会表示,强化投行执业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辅导验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信息披露、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等投行业务监管规则或机制安排。

  2021年第17号公告第5条规定,完善辅导验收、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制度。证监会将适时修改完善IPO现场检查规定、现场督导指引等,进一步明确检查督导标准,及时通报检查督导结果,提高透明度。并建立债券审核注册环节现场检查制度。

  在第6条“完善投行业务执业标准”方面,证监会表示,“完善证券公司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执业规范,压实投行责任。完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标准,细化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此外,进一步厘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7条规定中,各中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专项文件负责,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复核,对未引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证监会还表示,将细化需要证券公司复核的“重大事项”的标准及程序;研究明确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标准和程序

  第8条“完善发行承销制度”中,证监会重点加强对结构化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证监会表示,加强对报价机构、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规范报价、定价行为。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规则。评估完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重点防范“结构化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出于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证监会推动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规则。证监会表示,“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优化招股说明书披露规则,研究制定IPO特定行业信息披露规则。”

  交易所坚守板块定位,杜绝投行项目“带病闯关”

  证监会表示,交易所应坚守板块定位,提高问询质量,严格执行常态化的审核质量检查机制;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用好暂不接受文件等措施并实现两所互认。

  同时,监管机构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应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上半年,主动撤回IPO申请的拟上市企业有104家,超过去年全年总数。IPO撤单企业主要来自创业板和科创板,二者占比超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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