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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被查出虚构销售收入等“三宗罪”:前董事长袁明等16名时任高管集体被罚

发布时间:2021-07-08 19:31原创专题 评论

  挖贝网7月8日消息,ST同洲(同洲电子,002052)ST同洲因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虚构销售收入等“三宗罪”,前董事长袁明、前总经理颜小北等16名时任高管集体被罚。

  “三宗罪”

  2019年10月15日,ST同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调查,经过近2年的调查,深圳证监局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三项违法事实。

  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同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元。

  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虚构销售收入: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同创)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16名时任高管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深圳证监局称,上述违法事实,有同洲电子公告、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合同文件、董事函

  件、账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与此同时,深圳证监局公布时任高管违法行为。

  袁明:同洲电子董事长、国通传媒董事,主导了公司经济性裁员工作,知悉同洲电子对国通传媒投资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未及时报告,导致同洲电子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组织、策划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年报,是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袁明作为同洲电子实际控制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颜小北:时任同洲电子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策划、组织、实施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5年年报,是同洲电子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团柱:时任同洲电子副总经理及南通同洲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是同洲电子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4年、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另外,同洲电子时任董事侯颂、李宁远、陈友,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欧阳建国、潘玲曼,独立董事肖寒梅,监事王红伟、刘一平,副总经理吴远亮,在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签字;时任监事王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贺磊,副总经理王健峰、王特,在同洲电子2015年、2016年年报签字。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是涉案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袁团柱等5名董监高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袁团柱、刘一平、王洋、肖寒梅、陈友等5名董监高进行申辩,但他们申辩意见均未被采纳。

  袁团柱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2015年其不负责南通同洲的财务及采购管理工作,虚构对华光同创的销售收入由袁明、颜小北等人指挥、经办,其对操作细节并不知悉。其批准、签署合同,系因销售价格未低于采购价格,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第二,有主动配合调查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刘一平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由于国通传媒增资等事项被隐瞒,其未能发现和阻止违法行为,作为外部监事对违法行为未参与不知情;第二,在投资设立国通传媒时,提出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再审议、决策,公司依据其要求补充披露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国通传媒设立后其通过询问袁明等方式予以持续关注;第三,在审议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时,对财务数据提出质疑,袁明和财务负责人作了回应,但有关情况未被记录;第四,行政机关未证明其有违法行为便给予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且对其处以与审计委员会委员一样的罚款金额,未能精准定责。请求免于处罚。

  王洋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公司参股或控股子公司多达21家,个别人员隐瞒国通传媒情况,其为技术人员,客观上难以发现违法行为。第二,在审议2015年、2016年年报时,向袁明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毛利率异常情况、前后两年资产减值差别巨大的情况给予了关注,并询问时任高管,但未被记录。第三,行政处罚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其没有义务举证自身已勤勉尽责。第四,本案立案调查时间是2019年9月,违法行为已过处罚时效。请求免于处罚。

  肖寒梅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个别人刻意隐瞒信息,误导独立董事判断,且其为法律专业背景,不参与日常经营,未直接参与并难以发现违法行为;第二,曾要求组织董事会成员赴国通传媒等项目地调研再做决策并拒绝签字,袁明专门前往其办公室消除其疑虑后,其方才签字;第三,履职过程中保持与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的沟通,并提出质疑,但未被记录。请求免于处罚。

  陈友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2014年度确认职工薪酬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外部董事无法发现实控人不良动机。第二,袁明及少数高管刻意隐瞒国通传媒増资情况,不应由董事承担责任。第三,核对单笔销售收入是会计师的职责,董事会并不会关注,虚构销售应由造假者和会计师而非由董事担责。请求免于处罚。

  深圳证监局表示,经复核,对上述人员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袁明被罚款90万元

  根据违法事实,深圳证监局最后做出处罚:

  一、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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