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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汽销黄石违法被罚 为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发布时间:2021-09-27 17:16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黄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市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二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黄石银保监分局表示,经查,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2019年1-2月,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委托2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车险业务共计91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20230元。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负责人高广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1-12月,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通过汽车经销商及其员工介绍获取客户资源并承接保险代理销售业务后,给予汽车经销商及其员工介绍费,涉及24笔,共计22815.21元。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负责人高广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黄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给予高广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黄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处6万元罚款;对高广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黄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给予警告,并处6.5万元罚款;给予高广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黄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市营业部

地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圣泉南路8号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高广

当事人:高广

住址: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

职务: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市营业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市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无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1-2月,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委托2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车险业务共计91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20230元。

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负责人高广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财务凭证、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信息查询页面截图、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9年1-12月,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通过汽车经销商及其员工介绍获取客户资源并承接保险代理销售业务后,给予汽车经销商及其员工介绍费,涉及24笔,共计22815.21元。

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负责人高广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相关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给予高广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处6万元罚款;对高广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分局决定对人保汽销黄石营业部给予警告,并处6.5万元罚款;给予高广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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