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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商行首席信息官朱光远收警示函 其父违法短线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9 14:48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今日,青农商行(002958.SZ)发布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青农商行高级管理人员朱光远于昨日收到证监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光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1〕16号。经查,朱光远作为青农商行时任首席信息官,父亲朱丕雨于2021年6月29日、8月6日分别买入公司股票2400股、500股,金额12274元,又于2021年8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2900股,金额11513元。

青岛证监局指出,朱光远的父亲朱丕雨将持有的青农商行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违规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朱光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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