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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

发布时间:2021-07-27 19:29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

 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1号)

内容提要

为深化“放管服”,优化税收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六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告知承诺制

根据21号公告,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六项税务证明事项(即21号公告附件中所列事项),在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后,若纳税人经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此六项证明材料。

举例而言,若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其在就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将无需提交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相应地,纳税人承诺后应自行留存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抽查,强化风险管理。

若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应提供相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下列纳税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该当事人在公布期届满后[1]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后仍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法律责任

虽然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旨在简化申请材料并减轻纳税人的行政负担,但纳税人应在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前了解以下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纳税人将被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

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以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已通过21号公告的附件公布。建议相关纳税人阅读21号公告全文以获取更多信息。

注:[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4号,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

内容提要

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7月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

20号公告要点如下: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应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并申报并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纳税人申报消费税时,应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并申报并填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20号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号公告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建议有关纳税人参阅20号公告以了解详情。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署法发[2021]60号)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国发[2021]7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和6月30日发布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商务部实施方案》”和“《海关总署实施方案》”)。

两部门的实施方案要点分别汇总如下:

《商务部实施方案》

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举措(对应《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以下简称“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举措(对应《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四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海关总署实施方案》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纳入《2021年全国版改革清单》的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的部分领域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按照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2]监管、按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等。

建议相关各方参阅《商务部实施方案》和《海关总署实施方案》以了解更多详情。

注:[2] 由国务院于2015年出台的一种监管模式,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关于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21]131号)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作用,海关总署于2021年7月8日经署税函[2021]131号文发布了《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

《暂行办法》亦对企业、产品的管理以及货物出区内销申报等内容予以了详细规定。建议相关经营者详细阅读《暂行办法》以了解更多详情。

《暂行办法》将与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海口海关信息化系统上线同步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废止。

注:

[3] “二线”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境内其他区域之间的分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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