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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深陷“萝卜章”诉讼泥潭超3年 中超控股回应:上诉已被武汉中院受理

发布时间:2021-12-20 11:38理财方法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资讯:深陷“萝卜章”诉讼泥潭超3年 中超控股回应:上诉已被武汉中院受理

一枚小小的“萝卜章”,让中超控股深陷诉讼泥潭长达3年之久。

目前,公司前实控人黄锦光涉嫌犯罪被逮捕,因黄锦光违规担保背上的近15亿元债务,近12亿元被判决无须承担责任,仅余与众邦保理2.73亿元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尚未解决。该案在经过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月16日晚间,《证券日报》记者从中超控股方面最新获悉,公司本周已提交上诉材料,并于当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证券日报》独家对话了中超控股现任实控人及代理律师,详解本次上诉的最新情况。

前实控人爆料保理关系实为民间借贷

前实控人私刻“萝卜章”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回溯黄锦光与众邦保理的合同纠纷,自2015年起,黄锦光及关联公司向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融资”)、嘉实金融信息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金服”)借款,初始借款总额达3.14亿元,截至2018年10月30日,尚欠本息2.52亿元。

“经中介机构介绍从2015年12月28日开始向嘉实融资、嘉实金服借款,所有借款合同都是众邦保理代办。”黄锦光爆料,2017年,黄锦光流动资金吃紧,无法归还借款。众邦保理调资金帮黄锦光还清全部借款,并再次签订保理合同。期间,黄锦光伪造了251家企业公章,以便完成保理合同办理手续。

2018年11月份,因黄锦光未能按时还款,嘉实金服与众邦保理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至众邦保理。

据黄锦光表述,保理合同只是形式上的虚假手续,目的是方便原借款的转贷及资金往来,众邦保理并未按保理合同实际借款给黄锦光。

2018年11月29日,众邦保理以“《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起诉中超控股。由于黄锦光私刻251家企业公章进行融资贷款,后投案自首,此次起诉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驳回。2019年1月9日,众邦保理以《保理业务合同》违约重新起诉中超控股,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

两次起诉中,众邦保理向法院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确认函》为相同日期。

“两套担保文件对应的是同一笔债权,众邦保理就同一笔债权在黄陂区法院提起了两次诉讼,第一次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了18个诉讼,在被法院以涉及刑事案件驳回起诉后,才以15个保理合同纠纷为由第二次提起诉讼,证明它也明知借款合同关系才是它与广东鹏锦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晓斌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道。

约6亿元资金往来未显示保理关系再添疑点

相较于前次诉讼,本次重新上诉内容是否因前实控人爆料内容有所不同?

“上诉的焦点问题集中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主合同的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另一方面中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上一次上诉的主要焦点是中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吴晓斌说道。

不过,武汉市黄陂人民法院从债权转让及资金融通行为判定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其中,资金融通行为上,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15个案件进行的司法审计结果显示:“保理合同合计拟放款的2.59亿元有对应的银行汇款记录,未见对应还款记录。”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在本案中黄锦光辩称是以相应资金“还旧借新”,方便原借款转贷,但是保理资金的用途并不能否认保理资金发放的事实。

中超控股现任实控人杨飞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黄锦光提供的资金流水,保理合同期间的汇款已经全部返还,甚至还多了约6000万元(手续费等),所谓的保理金额也是虚假的。”

黄锦光提供的资金流水显示,在上述保理合同期间,众邦保理曾汇给广东鹏锦5.62亿元资金,广东鹏锦回款6.27亿元。

为何结果未显示6亿元资金往来?吴晓斌告诉记者,“中超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出对审计单位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移交公安部门刑事调查,但一审法院采信了存在诸多明显错误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黄锦光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存在明显矛盾,账户流水显示广东鹏锦还款已经超过众邦给付的保理款,但一审法院对此避而不谈。”

“公司会在二审中要求法院审查审计报告并依法不予采信。”吴晓斌表示,“保理合同是众邦保理为了配合广东鹏锦转贷及资金往来而做的虚假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作为主合同的保理合同无效,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也应该认定为无效。”

“2018年8月份,黄锦光资金断裂,旗下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运作已十分困难,众邦保理此时提出追加上市公司进行担保。”杨飞告诉记者,“借款行为早就发生了,黄锦光伪造董事会决议,让上市公司陷入了恶意担保。”

上市公司坚称被担保方为关联方

记者注意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广东鹏锦既不是中超公司的股东,也不是中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合同约定的担保事项系为该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即广东鹏锦)提供的非关联担保,并非法定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事项。

在保理合同期间,黄锦光担任中超控股法定代表人,其持有99.9%股权的深圳鑫腾华是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黄锦光为中超控股实控人。

杨飞告诉记者,“早在2017年10月12日披露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就提及,黄锦光通过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等持股平台,实际控制广东鹏锦。彼时,广东鹏锦与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均为黄锦光,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广东鹏锦与中超控股理应认定为关联关系。”

“中超控股为广东鹏锦提供担保属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供股东大会表决。”吴晓斌也说道。

杨飞向记者表示,“《九民会议纪要》和《民法典》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设置了特别的要求,其目的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心投资者的利益。中超控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决策结果属于必须公开披露的事项,同时也有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可以查阅,这与非上市公司存在明显区别。作为一家专业的金融机构,众邦保理未能对公司公告等事项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相关担保属于黄锦光的越权担保,担保无效。”

最高法院进一步促进“类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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