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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某营业部被责令改正 内部控制不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09 17:37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0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青岛证监局发现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营业部前经纪人的笔记本电脑通过营业部无线网络进行证券交易委托的情形,上述证券交易委托涉及其名下多名客户,营业部对此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管控。二是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填写签署日期及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议签署、使用不当等情形。

青岛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0号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你营业部前经纪人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你营业部无线网络进行证券交易委托的情形,上述证券交易委托涉及其名下多名客户,营业部对此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管控。二是你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填写签署日期及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议签署、使用不当等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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