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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婕:划重点(2)

发布时间:2021-08-23 21:01股票行情 评论

对儿童及监护人身份的识别是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也是一直以来的治理难题。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事先进行儿童身份的判断,会额外收集个人信息(比如用户年龄、与验证用户身份/监护人身份/监护人与儿童用户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能会引发过度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问题。考虑到这一实践情形,《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将儿童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进行升级保护,可以有效杜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以身份识别为理由过度、超范围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问题。因为,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也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近亲属对于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权利的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明确“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从全球视野来看,关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否定式”“年限保护”以及“由亲属行使特定权利”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否定式”立法模式,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立法模式。例如,GDPR序言中明确指出,本法不适用于死者的个人信息。二是“年限保护”立法模式,以冰岛、意大利、加拿大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对死者信息规定了具体保护年限,在一定年限内与生存者的个人信息同等保护。三是“由亲属行使特定权利”立法模式,一些国家规定死者近亲属有权行使特定的个人信息权能。例如,西班牙允许死者的继承人行使访问权、删除权、更正权;匈牙利允许死者生前指定的人或近亲属行使死者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中国《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信息化社会,当自然人死亡、民事主体的资格消灭时,如何处理其遗留在互联网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已产生诸多纠纷。二审稿对死者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主要是从保护生者权益的角度,赋予死者近亲属主动性权利。二审稿规定自然人死亡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但这一规定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争议,一些专家认为,这会引起近亲属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过度干预,也可能违背死者的生前意愿。为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对死者近亲属行使权利进行了三点限制:一是行使目的限制,必须是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二是权利类型限制,近亲属仅能行使第四章中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三是死者生前安排优先,以死者生前意愿为先。

五、规定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有力回应“大数据杀熟”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在二审稿自动化决策条款上加入了对于“大数据杀熟”问题的规制,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是近年来热议的问题。“大数据杀熟”,又称个性化定价,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形成画像,利用算法对每个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进行精准评估和预测,预测消费者最高保留价格,并以此就同一商品或服务向不同消费者设置不同价格的行为。这种歧视性定价策略意味着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过度、无限制、不合理地剥夺消费者剩余,减损消费者权益。

此前,中国已从反垄断的制度框架下对歧视性定价问题进行了规范。《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考虑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多样性、算法运行机制的不透明性以及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加了“大数据杀熟”条款,进一步丰富了对歧视性定价问题的规制路径。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无论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涉及的适用对象全面,辐射范围广泛,有助于彻底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

六、规制移动应用程序(App)滥用个人信息现象,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不断推动各类应用程序蓬勃发展,App在架数量和用户规模持续扩大,已经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领域。但相比其他领域,移动互联网有创新能力强、迭代周期短、形态变化多样等特征,小程序、快应用、H5页面等新应用形态不断出现,SDK、加固壳等新对象不断增加,麦克风窃听、通信录窃取、相册非授权读写等新问题不断曝出。

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带来了监管问题和监管对象的动态性变化。自2019年开始,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随后,工信部等部委充分利用技术检测优势,开展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工作,各类主体积极配合整改,取得积极成效。为从法律层面规制App滥用个人信息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加了对于App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将“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新设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职责;第六十六条将“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增加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对违法主体可采取的处罚手段。

七、对大型和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区分,体现差异化和匹配性的制度设计

不同规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的技术水平、风险和模式上存在差异,因此制度设计需要“因人而异”。强化对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配置与其控制力和影响力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已基本形成共识。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市场法案》,提出了数字守门人的概念,被认定为守门人的平台应承担一系列额外的具体义务。二审稿也强化了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创设性规定了中国版的数字守门人条款,明确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额外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于平台内的违法主体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完善了守门人条款。一是将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修改为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二是在第一项中补充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的义务;三是单独增加了一项守门人义务,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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