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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入法20年,民间财富传承的变迁(2)

发布时间:2021-12-21 18:50银行理财 评论

2012年9月,一位年过40岁的深圳企业家与平安信托签署了一份家族信托计划。根据约定,这位企业家将5000万元放入信托里,可以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以此实现财产继承,平安信托根据这位企业家的要求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50年的合同期内,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来作调整。

这是业界公认的家族信托在中国落地的标志性事件。

此后数年,从信托公司、律师与税务师,到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独立家族办公室,各类机构和个人一拥而上。他们瞄准的,正是民间对私人财富如何进行管理与传承的焦虑。

招商银行发布的《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数量约为24万人,上述人群可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规模估计约为7.5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底,这一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

随着家族信托市场的急速膨胀,相关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注意。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出《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下称“37号文”),对信托业务予以规范。

在这份通知中,监管层首次认可家族信托能以“家庭”作为委托人,但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这让行业人士犯了难。

“37号文本意是说家族信托不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相关规定,但却在不经意间给家族信托下了一个定义。”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杰认为。

孟杰的业务领域之一是通过保险金信托为客户做家族财富管理,在她看来,这一规定无形之中抬高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很多客户只能望而却步。

法学界对此亦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一个人将多少钱放进信托里,最终用在谁身上,这是私人范畴的事,如果对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数额作出具体限制,容易让信托法失去本该有的灵活性,影响其功能发挥。

纵使法律环境受限,市场热情不减。2021年5月27日,建信信托曾推出一款名为“爱予信托关爱成长系列”的普惠家庭信托。设立门槛最低可为40万元。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款家庭信托产品在名称上做文章,让它避免受家族信托1000万元门槛的限制。

遗嘱信托有法可依

和家族信托市场的火热不同,遗嘱信托的发展却是另一番景象。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多位法学学者、律师感慨,目前可供研究的遗嘱信托案例只有零星数量。

2019年5月,上海发生过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纠纷案,该案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立了自然人可以成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业界普遍认为,这是国内首例遗嘱信托可查案例。

案情要从2015年说起。那一年8月11日,65岁的李先生去世。去世前十天,他亲笔写下一份遗嘱,称名下有各类证券价值约1000万元,通过兑换部分证券在上海再购买一套价值约650万元的房产;对于兑换证券后剩余的350万元资金,以及新购650万元的房屋和其他资产,成立以其名字命名的家族基金会进行管理;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所得约400万元也并入家族基金会,以上财产共计约1400万元。

在这份遗嘱中,李先生指定现任妻子和三个兄妹作为家族基金会的共同管理人,管理费每人每年1万元,受益人包括现任妻子、两个女儿和三个兄妹,同时还明确新购650万元房产的用途——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

然而事与愿违,李先生的家人对遗嘱内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大女儿(李先生与前妻所生)认为,现任妻子不属于“下一代”,所以650万元房屋应当由自己和小女儿(李先生与现任妻子所生)均分;至于遗嘱中提及的“永久不得出售”,这只是李先生的一个愿望,实际无法实现。李先生的现任妻子和小女儿却持不同意见,李先生做出这个安排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李先生的遗产已经不足650万元。因此遗嘱实际无法执行,不能成立信托。

在这场持续多年的“拉锯式”官司中,家族基金会最终被法院判定为遗嘱信托。这一度成为争议焦点,引发法律界讨论。

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先生在遗嘱中明确要把650万元房产并入家族基金会,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因此,遗嘱对该房产的安排与其他资产一致,既没有剥夺现任妻子的继承权,也没有安排两个女儿直接继承。遗嘱中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并非不能实现,这恰恰是信托制度的功能之一。

法院因此认定,李先生的遗嘱有效,从遗嘱内容来看,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且李先生在2014年11月23日立下的一份遗嘱中也明确表示了“信托”二字,与2015年8月1日立的遗嘱可互相印证,应依法成立信托。

此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表示支持,尽管涉案遗嘱中的部分文字表述不尽严谨与规范,但将李先生在遗嘱中的财产安排定性为信托,符合该遗嘱的整体意思和实质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成立家族基金会后财产的具体使用,李先生在遗嘱中提到,现任妻子和小女儿每月可领取1万元生活费,所有医疗费全部报销,小女儿国内学费全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廉慧长期研究信托法、慈善法和财产法,他针对该案撰文分析,立遗嘱人很明显搞混了基金会和基金,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基金会是公益(慈善)法人,所有财产要用于公益慈善目的,但从这份遗嘱表达的意思来看,将个人财产设立一个独立的整体(基金),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目的非常明显。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朱晓喆对《财经》记者分析,上述案件的判决,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对自然人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认可,能给社会释放一个信号:如果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的意愿强烈,其法律行为具备信托生效的基本要件,比如指定受托人,明确信托财产范围及其受益人等,法院或多或少会选择尊重。

朱晓喆表示,相比营业信托,国内的民事信托尤其是遗嘱信托发展相对滞后,相关判例并不多,法院需要通过一个个案例积累经验。

配套措施待完善

事实上,遗嘱信托原本可以有更大发展,但由于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位,外界对遗嘱信托认可度始终不高,其在财产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2001年,遗嘱信托入法后,中国对信托财产采取登记生效模式,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上述规定对于“信托登记是否等同于物权登记”“哪些信托财产应当登记”“由什么机关登记”“如何登记”等问题并未考虑进去,在现实操作中并不好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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