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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发布时间:2021-07-29 09:14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法规速递: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法规速递: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6月2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了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20号公告要点如下: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即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等;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20号公告规定了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20号公告亦对公益慈善事业及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定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报送资料、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规定、捐赠票据等予以了明确。

20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124号文,即《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建议有关各方参阅20号公告以了解更多详情。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3号)

内容提要

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简称“2022年冬奥赛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3号发布了针对2022年冬奥赛事的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和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以下简称“增值税退税实体”)因从事与2022年冬奥赛事相关的工作,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清单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额,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增值税退税实体可以自行申请冬奥会退税,也可以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作为税务代理人代其申请冬奥会退税。

冬奥会退税的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增值税退税实体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申请资料,首次申请时的申请资料须包括:开具时间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的注明税额的发票(纸质或电子发票)、退税申请表(见《办法》附件1)、退税证明(见《办法》附件2)。委托税务代理人申请增值税退税的还应提交退税办理委托协议。

发票符合冬奥会增值税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增值税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退税实体,可以选择凭发票申请冬奥会增值税退税,或者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增值税退税实体应以其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

《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建议相关增值税退税实体参阅《办法》以了解更多增值税退税流程的详情。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内容提要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21]7号文(以下简称“7号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7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法规速递: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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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相关企业及个人阅读7号公告全文并了解相关的改革措施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1021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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